1.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yè)務,應當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tǒng)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合同履行期限;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yè)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2.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zhí)行業(yè)務;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在建設工程抵押: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xù)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guī)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貸款銀行要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對購房人貸款承擔階段性的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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