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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yè)管理綜合能力小結:原、再、重復、共同保險

2014-11-24 16:28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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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構成投保人與保險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保險。

  2.再保險:是一方保險人將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險業(yè)務轉讓給另一方承擔的保險,即對保險人的保險。

  3.重復保險:是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4.共同保險: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同時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而保險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責任編輯: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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