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chǎn)質權是以動產(chǎn)為標的設定的質權。
。1)質押合同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占有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雙方約定由出質人代為保管質物的,質權不生效力。
質押合同中禁止流質條款,即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這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憑借優(yōu)勢地位侵害債務人利益。
。2)動產(chǎn)質押的效力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質權人的權利有: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有剩余的再依次抵充主債權的利息和主債權;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的義務: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關于動產(chǎn)質權的其余內(nèi)容,和抵押權大體一致,此處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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