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的違法行為及處罰
《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1)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以處以罰款;
(2)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并可處以罰款;
(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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