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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對國內海砂開采意見的函

2013-09-13 15:26    【  【打印】【我要糾錯】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你部《關于征求對國內海砂開采意見的函》(〔1999〕外經貿管出函字第126號)收悉。現對函中所反映的問題答復如下:

  目前我國全海域的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的基礎尚薄弱,另外,對砂石(包括海砂)的勘探工作一般只是在有需求的情況下,由開采申請人在開采之前投資進行,儲量由國土資源部進行認定。對于申請人申請開采的某一特定海域海砂的可開采性和可開采數量,是在申請人進行勘查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論證后確定和提出。為加強對海砂開采的管理,我部于1999年2月印發(fā)了《關于加強海砂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fā)〔1999〕52號),嚴格了海砂開采的審批,要求一切開采活動必須在對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對海岸線變化影響等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進行。我部還將按文件精神在近期內公布禁止海砂開采的區(qū)域。目前山東榮成,浙江寧波、舟山海域的開采申請人正在按我部的要求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尚無論證結論。

  我部十分贊同你部提出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砂石(包括海砂、河砂)開采、出口的管理工作”的意見。根據我部近日對浙江寧波、舟山海域的開發(fā)情況的調查,發(fā)現當地地礦主管部門雖然沒有頒發(fā)一個海域的采礦許可證,但由于當地的港務管理部門積極組織和收購海砂進行出口,大大刺激了海域的無證非法開采行為,造成了局部海域開采的混亂。我們認為,加強開采審批工作是加強海砂開采管理的一個方面,同時,加強外貿出口的管理,把住出口關,也是整個管理過程中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因此建議兩部盡快共同研究頒布關于海砂開發(fā)、出口的具體管理規(guī)定,并認真組織實施,為保護我國的海域礦產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共同做出努力。

國土資源部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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