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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合同監(jiān)督管理條例

2013-09-25 16:53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jiān)督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指導服務。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服務和監(jiān)督職責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四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條 鼓勵合同當事人在訂立書面合同時,使用國家合同示范文本。

  國家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制,但國家發(fā)布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不適用本行業(yè)、本單位的特殊情況,當事人確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應當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推進合同信用制度建設,引導合同當事人自覺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各自的職責,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公開查詢系統(tǒng)和信用評價社會體系,向社會提供查詢、指導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建立企業(yè)信用檔案,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jiān)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工作。

  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末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商業(yè)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jù)等內(nèi)容符合要的規(guī)定和前款規(guī)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八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以優(yōu)勢地位做出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規(guī)定。

  第九條 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nèi)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對方注意。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醒目位置。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nèi)容: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責任;

 。ㄈ⿲μ峁┑纳唐坊蛘叻⻊找婪☉敵袚谋WC責任;

 。ㄋ模┮婪☉敵袚钠渌熑巍

  第十條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格式條款制定后三十日內(nèi)報其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糜魏贤

 。ǘ┕╇、供水、供氣、供熱合同;

 。ㄈ┻\輸合同;

  (四)有線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ㄎ澹┫M貸款、人身財產(chǎn)保險合同。

  經(jīng)備案的格式條款內(nèi)容需要變更的,提供方應當將變更后的格式條款重新備案。

  第十一條 合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訂立后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延長債務履行期限的,應當?shù)皆怯洸块T辦理抵押物變更登記;抵押物產(chǎn)權變更的,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當事人應當?shù)皆怯洸块T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合同履行完畢,當事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不得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抵押物登記。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爭議進行調(diào)解。

  調(diào)解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調(diào)解協(xié)議或者訂立新的合同;調(diào)解不成立或者當事人不履行調(diào)解協(xié)議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利用合同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二)利用合同惡意串通侵占國家財產(chǎn);

  (三)采取賄賂、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履行合同,侵占國家財產(chǎn);

 。ㄋ模├煤贤蛢r折股或者無償、低價轉(zhuǎn)讓國家財產(chǎn);

 。ㄎ澹┥米宰兏蛘呓獬龂矣嗀浐贤;

 。├冒l(fā)包、分包、轉(zhuǎn)包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ㄆ撸├门馁u、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八)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合同當事人不得實施下列欺詐行為,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

 。ㄒ唬┨摌嫼贤黧w或者盜用、冒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名義簽訂合同;

 。ǘ﹤卧旌贤,虛構貨源、合同標的物、質(zhì)量標準;

 。ㄈ┕室饨桓恫糠重浳铮ㄘ浛睿_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

 。ㄋ模┒ㄗ鞣綗o正當理由終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質(zhì)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費的;

 。ㄎ澹├锰摷購V告和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質(zhì)量保證金等費用;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證件和銀行賬號;

 。ㄆ撸┢渌煤贤钠墼p行為。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為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商業(yè)、技術秘密的,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的經(jīng)營場所或者違法物品存放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根據(jù)情況可以先行登記、抽樣取證或者責令暫停銷售;

  (二)查閱、復制或者暫扣當事人與違法合同有關的發(fā)票、賬冊、憑證、業(yè)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印章、賬戶、憑證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對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者應當予以保護和鼓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格式條款提供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1的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經(jīng)濟合同監(jiān)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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