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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

2013-09-26 16:27    【  【打印】【我要糾錯】

  現(xiàn)發(fā)布《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將《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情況責令其補辦手續(xù),也可責令停止招標或宣布招標無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罰款:

 。ㄒ唬┪聪蚪ㄔO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而進行招標的;

 。ǘ⿷袠说慕ㄖこ涛凑袠硕_定承包方的;

 。ㄈ┬孤稑说椎。“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在《山西政報》上重新發(fā)布。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fā)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據(jù)《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含各類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是指對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通過法定程序擇優(yōu)選用承包者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工程應按下列規(guī)定招標: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總額在8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招標;

  其他投資項目,投資方選擇以招標方式發(fā)包的,可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條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按下列規(guī)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yè)、交通建設項目和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項目;

 。ǘ┦校ǖ兀┙ㄔO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除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之外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建設項目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jiān)督實施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彶檎袠藛挝患爸薪榉⻊諜C構的資質,確定招標方式,審查標底;

  (三)查處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由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建筑工程的招標,可以按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位工程招標?辈臁⒃O計、施工可以分別招標,也可以總體招標。

  第八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蟹ㄈ速Y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其招標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

  第九條 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國家、部門、地方批準建設,建設資金落實達到年計劃的60%以上;

  (二)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已經批準征用土地和拆遷;

 。ㄈ┮呀涋k理了報建手續(xù),領取了工程發(fā)包許可證;

 。ㄋ模┙ㄖこ痰目辈、設計項目招標,還應具備必要的勘察設計資料和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こ叹C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條件、招標方式、進度要求等;

 。ǘ┍匾馁Y料和圖紙;

 。ㄈ┕こ塘壳鍐;

 。ㄋ模┟鞔_的標底;

 。ㄎ澹┱袠苏叩呢熑、招標有效期;

 。┲饕ú、設備、成品、半成品供應方式、數(shù)量、加工訂貨情況及其價格變化調整辦法;

  (七)發(fā)布招標公告和出售招標文件的日期;

 。ò耍⿲μ厥夤こ痰囊笠约安捎玫募夹g規(guī)范;

 。ň牛⿲ν稑苏叩馁Y格要求;

  (十)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原則;

  (十一)答疑、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的日程安排;

 。ㄊ┖贤饕獥l款;

 。ㄊ┱袠藢徟绦颉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在招標投標固定場所張貼或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fā)布招標公告;

 。ǘ┭堈袠,招標單位向四個以上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ㄈ┳h標,對不適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未成功的,可以實行議標,但投標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第十二條 招標程序:

  (一)招標單位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函,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二)招標單位審查投標單位資質,分發(fā)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ㄈ┱袠藛挝唤M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進行招標答疑;

  (四)招標單位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審查投標標書;

  (五)招標單位召開開標會議,公布標底;

 。┱袠藛挝唤M織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七)招標單位發(fā)送經過核驗的中標通知書;

 。ò耍┱袠藛挝慌c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補充新的內容時,應在投標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招標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泄露標底。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罁(jù)國家和省制定的計價方法、取費標準和工期定額;

 。ǘ┮罁(jù)招標工程的技術資料、設計方案或施工圖紙;

  (三)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價格信息及調整系數(shù)。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具備承包能力,符合投標規(guī)定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I業(yè)執(zhí)照副本、資信證明、資質等級證書;

 。ǘ┢髽I(yè)項目管理班子、項目經理、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shù)量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要求編制投標書,并按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須有單位印鑒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鑒和簽字。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壓低標價等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

  第四章 定標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下,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宣布標書的主要內容,公開標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視為廢標:

 。ㄒ唬┪疵芊獾模

 。ǘo單位印鑒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鑒和簽字的;

 。ㄈ┲饕獌热莶磺宓;

 。ㄋ模┯馄谒瓦_的;

 。ㄎ澹┩稑苏呶磪⒓娱_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和有關人員組成。參加定標的人員,由招標管理機構從評標組織的全部人員中抽簽決定;其中招標單位的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評標定標應根據(jù)合理報價,完成時間,設計或施工方案、技術和設備優(yōu)勢以及資信、業(yè)績等綜合條件,擇優(yōu)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五日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通知各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三十日內與招標單位按招標文件與標書確認的條款,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按規(guī)定標準交納管理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情況責令其補辦手續(xù),也可責令停止招標或宣布招標無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罰款:

 。ㄒ唬┪聪蚪ㄔO行政主管部門報建而進行招標的;

 。ǘ⿷袠说慕ㄖこ涛凑袠硕_定承包方的;

 。ㄈ┬孤稑说椎。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投標后,招標單位終止招標的,應補償投標單位的損失。

  第三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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