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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

2013-10-14 13:41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jiān)理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范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除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實行招標投標。其中,投資額較小的,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具體標準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商獨資、國內(nèi)私人投資等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基本原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下同)是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國家規(guī)定和本條例負責本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國家和重點省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以及設備供應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由省計劃與經(jīng)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招標方式建設工程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但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需要邀請招標的,應經(jīng)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

  因工程專業(yè)特殊、條件限制,不宜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經(jīng)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第七條 招標單位實施招標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jīng)濟、技術管理人員;

 。ǘ┯芯幹普袠宋募蜆说椎哪芰;

  (三)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八條 招標工程的條件施工招標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寻匆(guī)定領取投資許可證,辦理報建手續(xù);

  (二)具備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圖紙;

 。ㄈ┙ㄔO資金已按規(guī)定驗證落實;

 。ㄋ模┮艳k理規(guī)劃、用地手續(xù),并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勘察、設計、設備供應、建設監(jiān)理招標的條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計劃與經(jīng)濟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 招標程序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岢稣袠松暾垥,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招標單位和招標工程的條件進行審核;

 。ǘ┚幹普袠宋募蜆说;

 。ㄈ┌l(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ㄋ模⿲ν稑藛挝贿M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單位;

 。ㄎ澹┫蚝细竦耐稑藛挝环职l(fā)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

 。┙M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有關問題作介紹和說明;

  (七)建立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ò耍┙M織開標、評標、定標;

 。ň牛┌l(fā)出中標通知書;

 。ㄊ┖炗喓贤。

  議標的程序可適當從簡。

  第十條 招標文件的內(nèi)容招標文件應詳細說明招標程序和辦法、建設工程的內(nèi)容及其各項要求、投標單位須填寫的內(nèi)容及合同的主要條件。

  招標文件的內(nèi)容對招標投標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審核招標文件制定后應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核。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招標文件后七日內(nèi)審核完畢,大型、復雜的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的變更招標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nèi)容,確需變更的,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三條 標底的編制和審核招標單位應根據(jù)招標文件編制標底,標底的確定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等方面的規(guī)定。

  標底應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核。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標底后七日內(nèi)審核完畢,大型、復雜的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在標底的編制和審核過程中,應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標底在開標前應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四條 投標單位

  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建設監(jiān)理機構,均可參加與其資質和經(jīng)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投標。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資格審查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投標時,應向招標單位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和資信等級證書等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領取和歸還投標單位資格審查合格后,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未中標的,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后按招標單位的要求歸還招標文件。

  售出的招標文件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投標書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書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后七日內(nèi)退還。

  第十八條 投標書的變更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單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十九條 分包投標單位需要將建設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在投標書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內(nèi)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按規(guī)定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投標單位未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于確定中標單位后七日內(nèi)退還;已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于簽訂合同后七日內(nèi)退還。

  投標單位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主持和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二條 開標會議招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并公布標底。

  招標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召開開標會議的,應事先經(jīng)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無效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書無效:

 。ㄒ唬┪疵芊獾;

 。ǘ┪醇由w單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ㄋ模┯馄谒瓦_的;

 。ㄎ澹┩稑藛挝贿f交兩份或兩份以上內(nèi)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代表和招標單位聘請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不得少于五人。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jù)評標、定標的依據(jù):

 。ㄒ唬╉椖靠偝邪,以勘察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jù);

 。ǘ┰O計,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jīng)濟、環(huán)境效益好,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收費合理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jù);

 。ㄈ┦┕ぃ詧髢r合理,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jù);

 。ㄋ模┰O備供應,以設備先進,各種技術參數(shù)符合設計要求,價格合理,售后服務完善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jù);

 。ㄎ澹┙ㄔO監(jiān)理,以技術和經(jīng)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jiān)理要求,監(jiān)理方法科學,措施可靠,收費合理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評標評標小組應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采取百分制評分、無記名投票等方式,向招標單位提出中標單位優(yōu)選方案。

  第二十七條 定標招標單位根據(jù)評標、定標的依據(jù),在評標小組的優(yōu)選方案范圍內(nèi)確定中標單位。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十日。

  第二十八條 中標通知招標單位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后七日內(nèi)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二十九條 簽訂合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三十日內(nèi),中標單位和招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nèi)容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中標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嚴禁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包。

  第三十條 拒簽合同的責任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的,所需費用由原中標單位承擔。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向中標單位退還雙倍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監(jiān)督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xiàn)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活動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應及時糾正,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管理費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招標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政處罰招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ㄒ唬┪唇(jīng)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方式的;

 。ǘ┰谡袠酥泄室怆[瞞建設工程真實情況,欺騙投標單位的;

  (三)故意泄露標底的;

 。ㄋ模┡c投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按規(guī)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按《浙江省建筑業(y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招標代理機構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招標代理機構三個月至一年的招標代理資格,并可處以招標代理收費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投標單位的行政處罰投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其承包的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一)在投標中弄虛作假的;

  (二)非法獲取標底的;

 。ㄈ┰谕稑酥写ㄍ稑,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ㄋ模┡c招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第三十五條 罰沒款上繳按本條例規(guī)定收繳的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 行政復議、訴訟和執(zhí)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未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應用解釋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國家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有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生效日期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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