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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東縣政府核發(fā)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2013-09-23 14:08    【  【打印】【我要糾錯】

  第1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核發(fā)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費用,特訂定本標準。

  第2條 申請核發(fā)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費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整。

  第3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有污損或滅失之情事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fā)或補發(fā),并依前條規(guī)定收費。

  第4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guī)費由臺東縣各鄉(xiāng)(鎮(zhèn)、市)戶政事務所代收后,層轉本府繳庫。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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