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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臺電字第0940150226C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8點;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生效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挑戰(zhàn)2008國家發(fā)展重點計劃」中「數字臺灣計劃」,執(zhí)行「創(chuàng)造偏鄉(xiāng)數字機會推動計劃」,推動縮減城鄉(xiāng)數位落差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整合與充分利用各部會、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之資源,并鼓勵辦理具前瞻性以及提升數字學習與應用之活動,以縮減城鄉(xiāng)數字落差,達成下列目的:
。ㄒ唬﹦(chuàng)造方便偏遠地區(qū)與弱勢團體上網及收訊之環(huán)境,提升偏遠地區(qū)、弱勢族群及團體上網率,以縮減數位落差。
(二)深耕偏遠地區(qū)輔導工作,培植在地弱勢族群、原住民族群與偏遠地區(qū)當地居民、教師及學生數字能力及學習能力,強化偏遠地區(qū)教育環(huán)境及經濟環(huán)境改善所需之人力資源。
。ㄈ﹨f助偏遠地區(qū)民眾、教師及學生,運用數字技術,發(fā)展當地文化特色、文化數字保存及數字化傳播,促進文化傳承及宣揚永續(xù)
(四)協助偏鄉(xiāng)地區(qū)民眾、教師及學生提升信息應用能力,促進發(fā)展當地文化、農林漁牧或觀光等特色產業(yè)發(fā)展,健全活絡當地經濟。
(五)提升縮減城鄉(xiāng)數字落差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六)推廣與宣導縮減城鄉(xiāng)數字落差之相關政策。
三、補助對象:下列偏鄉(xiāng)地區(qū)之機關(構)、團體、學校:
。ㄒ唬┙逃龑W術單位:各類學術機構及公私立各級學校。
。ǘ┟耖g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ㄈ┱畽C關:政府機關(以合作辦理之活動為限)。
。ㄋ模┍静扛綄贆C構及公立社教機構。
四、補助原則:
。ㄒ唬橥苿涌s減城鄉(xiāng)數字落差所辦理之下列業(yè)務:
1.數字機會中心之信息基礎環(huán)境設置及輔導經營。
2.推動縮減城鄉(xiāng)數字落差之相關主題或范圍所舉辦之研習培訓、研討會、教學展示、學術研討會議及觀摩會等。
3.針對本要點之目的為主題或范圍之研究、展示、競賽等活動。
(二)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并得視需要全額補助。補助額度依專家學者審查結果及視年度預算情形,經行政程序簽核后核撥。
。ㄈ┦苎a助者應配合之事項:配合本部對補助計劃或活動之成效考核,定期提報進度與成果相關報告,及配合本部相關推廣活動。
。ㄋ模┦苎a助者之補助計劃或活動,若同時接受其它部會之補助款,于申請補助時,應全部列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yè):
。ㄒ唬┥暾埰陂g: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十一月及當年度五月(預定每年二次,并得視情況調整次數)。
(二)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劃書(或企畫案)及經費預算表于計畫實施或活動辦理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審查期限: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之。
。ㄋ模⿲彶榉绞剑
1.每年送審二次。
2.各申請計劃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位進行書面初審;如有必要,則提交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復審,或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yè)務單位召開復審會議或實地訪查,并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五)審查程序:審查評定結果分為A.B.C.D四級,除D級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作為補助優(yōu)先級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六)核定程序: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經行政程序簽核后,函知申請機關(構)團體學校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ㄒ唬┦苎a助單位應于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后,即備領據送本部請款,并依核定之計劃書執(zhí)行;若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定。
(二)為全額補助者于計劃辦理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銷。如有余款應按比例繳回,并均應于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部分補助者,原始憑證就地審計。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yè)要點」規(guī)定辦理。
。ㄋ模┲鬓k單位應于活動辦理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包含活動名稱、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摘要等)連同評估檢討報告報本部備查,并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頁供各界參考。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補助單位在計劃執(zhí)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并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計劃執(zhí)行單位提報計劃時,先行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后,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劃執(zhí)行期間,應配合本部期中、期末審查作業(yè)及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ǘ┛己私Y果之獎懲措施
本部視補助計劃之執(zhí)行成效,作為后續(xù)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未依規(guī)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后對該受補助單位不再給予補助。
八、其它應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辦理采購,屬于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所規(guī)定情形者,應適用政府采購法之規(guī)定辦理,并受本部之監(jiān)督。
(二)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件,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事務利用范圍內得以無償重制、改作與利用,并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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