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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資源申報作業(yè)辦法》

2013-09-27 09:00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guī)字第0940224931號令修正發(fā)布第2、3、5、6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八、

  第2條 建筑工程之起造人或承造人對于余土及混合物,應依本辦法規(guī)定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fā)展局(以下簡稱都發(fā)局)申報。

  前項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公告范圍之工程承造人,應依其規(guī)定徑向臺中市環(huán)境保護局辦理申報。

  混合物在施工工地現場先行分類、分離或直接產生廢棄物者,應依環(huán)保相關法規(guī)處理。

  第3條 余土產出前,應檢附下列書件申報:

  一、臺中市建筑工程余土處理計劃書(如附表一)。

  二、臺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資源數量簽證負責表(如附表二)。

  三、臺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資源處理切結書(如附表三)。

  四、營建剩余土石方信息服務中心申報系統(tǒng)工程基本數據表。

  前項余土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以臺中市、臺中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為限。處理場所位于本市轄區(qū)以外者,并需檢附該處理場所合法營運證明文件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如申報地點之地質經鉆探結果顯示為卵礫石地質者,依第一項規(guī)定申報時,得加附鉆探報告書。

  第5條 建筑工程余土處理完成后,應檢附下列書件申報:

  一、臺中市建筑工程余土處理完成勘查紀錄表(如附表六)。

  二、臺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資源載運處理證明(如附表八)。但依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申報,并經本府核準者,得免附。

  三、臺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資源處理紀錄表(如附表九)。

  四、營建剩余土石方信息服務中心申報系統(tǒng)流向月報表。

  第6條 混合物處理完成后,應檢附下列書件申報:

  一、臺中市建筑工程混合物處理完成勘查紀錄表(如附表七)。

  二、臺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資源載運處理證明(如附表八)。

  三、臺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資源處理紀錄表(如附表九)。

  四、營建剩余土石方信息服務中心申報系統(tǒng)流向月報表。

  前項書件得于申領使用執(zhí)照時并案檢附。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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