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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紅毛港遷村案自動搬遷補助費自動搬遷救濟金及自動遷出獎勵

2013-09-27 09:38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58564號函訂定發(fā)布全文9點;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高雄市政府第1167次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第23次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為順利推動紅毛港遷村案,鼓勵紅毛港地區(qū)居民配合遷村計劃,發(fā)放自動搬遷補助費、自動搬遷救濟金及自動遷出獎勵金,以加速取得高雄港洲際貨柜中心土地,特訂定本基準。

  二、自動搬遷補助費發(fā)放基準如下:

 。ㄒ唬┘t毛港遷村案之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以下簡稱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本基準施行日止,在紅毛港地區(qū)設有戶籍,且有繼續(xù)居住事實者,發(fā)給自動搬遷補助費,每戶新臺幣(下同)三十二萬一千元。

  (二)前款所稱有繼續(xù)居住事實,系指自八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止有居住事實;在紅毛港地區(qū)設有戶籍者,推定有繼續(xù)居住事實。

  (三)已歿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死亡前具繼續(xù)居住紅毛港事實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1.于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以前死亡者,不予發(fā)放自動搬遷補助費。

  2.于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死亡者,不受第一款規(guī)定之限制,以其于期間內(nèi)之存活時間,按月比例計算自動搬遷補助費金額,不足十五日者不計,超過十五日以一個月計,每月六千六百八十九元。

  3.于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后死亡者,按自動搬遷補助費全額計算發(fā)放。

  4.安置資格承受戶須符合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設籍規(guī)定方得承受自動搬遷補助費,且不得重復領取。

  (四)依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公告辦理完成紅毛港遷村土地安置戶遷購國宅案計三百三十三戶,其自動搬遷補助費已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高港局)代墊發(fā)放完畢,不受第一款規(guī)定之限制。

  三、自動搬遷救濟金發(fā)放基準如下:

 。ㄒ唬┩恋鼗蚣献≌仓脩舨环l(fā)放自動搬遷補助費資格者,以自動搬遷救濟金予以救濟,依下列原則辦理:

  1.于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在紅毛港地區(qū)有設籍者,且于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于紅毛港地區(qū)有設籍者,每戶二十萬元。

  2.于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在紅毛港地區(qū)皆未設籍者,且于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于紅毛港地區(qū)有設籍者,每戶十萬元。

 。ǘ┎痪咄恋鼗蚣献≌仓脩糍Y格者,自動搬遷救濟金之發(fā)放依下列原則辦理:

  1.于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在紅毛港地區(qū)有設籍設戶者,且于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于紅毛港地區(qū)有設籍設戶者,每戶十萬元。

  2.于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在紅毛港地區(qū)皆未設籍設戶者,不予發(fā)放。

 。ㄈ┮褮{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死亡前具自動搬遷救濟金發(fā)放資格者,其自動搬遷救濟金額度比照第二點第三款規(guī)定辦理承受,但不得重復領取自動搬遷救濟金。

 。ㄋ模┧Q「戶」者,系指依據(jù)戶籍法規(guī),申請立戶登記者,以戶長為代表。

  四、自動遷出獎勵金發(fā)放基準如下:

 。ㄒ唬┩恋鼗蚣献≌仓脩簦ê仓觅Y格承受戶),于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有設籍,且具居住事實者,發(fā)放自動遷出獎勵金,每戶七萬元。

 。ǘ┎痪咄恋鼗蚣献≌仓脩糍Y格者,于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有設籍設戶,且具居住事實者,發(fā)放自動遷出獎勵金,每戶三萬元。

 。ㄈ┯诰攀哪臧嗽乱蝗瘴丛O籍設戶者(含已歿),推定不具居住事實,不予發(fā)放自動遷出獎勵金。

  五、已歿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之安置資格、自動搬遷補助費、自動搬遷救濟金或自動遷出獎勵金之承受,由法定繼承人依所附切結書(如附件一)辦理。

  六、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之自動搬遷補助費或自動搬遷救濟金,應于下列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高港局提出領款切結書(如附件二或附件三),由高港局審核辦理發(fā)放事宜:

  (一)購買二十六坪土地者:自配合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抽簽選地日起。

  (二)遷購國宅者:自高雄市政府開立繳款通知書日起。

 。ㄈ┡d建集合住宅者:自高雄市政府通知正式受理申請日起。

 。ㄋ模┹o購民間成屋者:自高雄市政府核發(fā)同意購置房屋證明日起。

 。ㄎ澹╊I取等值現(xiàn)金補貼者:自向高雄市政府登記日起。自動遷出獎勵金依附件二或附件三切結書時間辦理。

  七、不具土地或集合住宅安置戶資格者之自動搬遷救濟金或自動遷出獎勵金,應于安置方案公告后六個月內(nèi),向高港局提出領款切結書(如附件四)、空屋點交證明、全戶戶籍遷出紅毛港地區(qū)之戶籍謄本,由高港局審核辦理發(fā)放事宜。

  八、自動搬遷補助費、自動搬遷救濟金及自動遷出獎勵金不得重復發(fā)放。

  九、本基準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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