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其他類 > 正文

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zhí)行要點》

2013-09-27 11:01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40008591A號函修正發(fā)布全文42點;并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預算執(zhí)行,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依本要點之規(guī)定辦理。

  二、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劃進度切實嚴格執(zhí)行,并適時以成果或產出達成情形,辦理計劃及預算執(zhí)行績效評核作業(yè),以作為考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后年度預算之參據。

  三、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能有效執(zhí)行,各機關業(yè)務、研考、人事、會計等權責單位應依本要點規(guī)定辦理有關計劃進度之規(guī)劃與預算分配、執(zhí)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yè)務。

  四、各機關應依法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后切實執(zhí)行。各機關辦理前項分配時,除歲出預算內第一預備金及項目核準動支各款外,其余均應按法定預算數額,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時間及計劃預定進度,妥為分配。

  前項項目核準動支各款,系指依下列原則編列于各機關預算之經費:

 。ㄒ唬┦律鎸ν馐聞,無法事先掌握可于年度內辦理者。

 。ǘ┚呓y(tǒng)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支者。

 。ㄈ┚哳A備金性質,須俟有發(fā)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

  五、各機關分配預算之編造,由各計劃承辦單位按其法定預算數額,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guī)定妥為規(guī)劃分配,送會計單位匯辦,并應于法定預算公布七日內編送歲入、歲出分配預算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經切實審核,三日內遞轉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及副知財政部;財政部對于各機關分配預算如有意見,應于三日內告知主計處。主計處于核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時,應通知審計部、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并副知財政部臺北區(qū)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及原編送機關。

  六、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由立法院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除為法律所不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guī)劃分配,于該項條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zhí)行。

  七、各機關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得應事實需要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guī)定辦理暫支,惟其暫支數不得超出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

  八、各機關預算內項目核準動支各款,應于年度終了一個月前報奉行政院核定后,再循分配預算程序辦理。但有特殊情況逾期申報者,得敘明理由循序辦理。

  九、各機關預算內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應就全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劃預定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各機關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劃實際執(zhí)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付。

  十、總預算內「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扣除核定未分配部分,由主計處按期或按月分配。財政部國庫署「地方政府統(tǒng)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科目經費,由該署按核定分配預算撥至中央統(tǒng)籌分配稅款專戶后撥付地方政府。

  十一、總預算內「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公務人員退休撫恤給付」、「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等各統(tǒng)籌科目經費,由主計處就各該科目預算數,按實際需要分期或分月核列,一次核定其可支用數額,函知審計部、財政部及編列預算機關,并副知支付處。

  十二、各機關分配預算經核定后,其內部作業(yè)經核定設置分支計劃,或按計劃子目另為詳細分配之必要者,應由會計單位與計劃承辦單位會商編列,陳由機關首長核定后切實執(zhí)行。

  十三、年度進行中,各機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修改歲出分配預算,其編造及核定程序與分配預算同:

 。ㄒ唬┲в玫貐^(qū)或支用機關變更時。

 。ǘ┡浜嫌媱潓嵤┻M度,經費須提前支用時。但執(zhí)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十四、各機關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jié)減必要,經行政院依預算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后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時,各機關應配合修改分配預算。俟有實際需要,依第八點規(guī)定辦理動支。

  十五、各機關歲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其中有出售國有財產及股票者,如市價高于預算時,應依市價出售;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應一律解庫,不得徑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前項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科目列帳。

  十六、各機關歲出預算以特定收入為財源于預算內注明收支并列或撥充特定支出者,應依法定預算數切實執(zhí)行,該特定收入如有超收,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十七、為加強預算之執(zhí)行,避免發(fā)生進度嚴重落后及經費巨額保留,所列計劃于編定預算案后,應依下列原則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yè)之安排:

 。ㄒ唬┭永m(xù)性計劃應切實依照原定分年進度辦理,以前年度執(zhí)行結果如有進度落后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

 。ǘ┪衅渌鼨C關、人民團體、學術團體、教育文化事業(yè)機構等委辦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托研究計劃管理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yè)務委托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guī)定辦理;除特殊情形陳由機關首長核準外,應于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xù)。

 。ㄈ┧柰恋厝珥毾蛴嘘P機關辦理撥用者,應于年度開始六個月內完成撥用手續(xù);如須向民間征購者,應事先擬訂征購進度,并即刻進行征購作業(yè),舉行說明會或協(xié)調會,或與土地所有人進行洽商。

 。ㄋ模┬栊略龌蜃饧s到期繼續(xù)租用辦公廳舍,應先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確無適用房舍后,始得依規(guī)定辦理租用。

 。ㄎ澹┮话阍O備應依計劃期程完成訂購手續(xù)。

 。┓课萁ㄖ纫话銧I繕工程應擬訂工程實施計劃時程,依計劃期程完成細部設計,申請建筑執(zhí)照,開始辦理發(fā)包。

 。ㄆ撸┕补こ逃媱潙獢M訂工程實施計劃時程,妥善研訂分標及招標策略,依計劃期程完成設計并開始辦理發(fā)包,其可分段或分項辦理發(fā)包者,并宜分開辦理同時進行。

 。ò耍⿲Φ胤秸a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劃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等規(guī)定辦理。

  十八、各機關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guī)定執(zhí)行,并本撙節(jié)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慶典,不得鋪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采購及聯(lián)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考察、研討會,應盡量節(jié)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十九、各機關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班費、兼職費及國內外出差旅費等給與事項,應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照「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zhí)行之權責分工表」嚴格審核,其執(zhí)行標準并應依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十、各機關編列之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guī)定核實辦理,不得超支;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二十一、各機關預算內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應切實依計劃進度核實撥款,其執(zhí)行結果如有剩余,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例,繳回國庫。

  二十二、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zhí)行應注意事項」之規(guī)定,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yè)規(guī)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辦理前項補(捐)助業(yè)務,應訂定管考規(guī)定,并切實督導考核。

  二十三、各項公共工程及建筑計劃之調整,應依下列規(guī)定修正后據以執(zhí)行:

 。ㄒ唬└鳈C關因事實需要,有變更設計或計劃內容修正,而該項調整并不違背或降低原計劃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且其變更經費可在原核定工程總經費及當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者,除原核定工程總經費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從嚴審查核定外,其余均由各機關首長審查核定。

 。ǘ└鳈C關變更設計或計劃內容修正,遇有工程總經費超過原核定數額者、或其變更經費無法在當年度相關預算內勻支者、或時程延緩者、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均應項目報行政院核定。

  二十四、單位預算機關除法定由行政院統(tǒng)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劃(無工作計劃者,為業(yè)務計劃)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二十五、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劃之分支計劃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它有剩余之分支計劃或用途別科目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流用:

 。ㄒ唬┵Y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ǘ└饔媱澘颇績戎耸沦M,不得自其它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剩余亦不得流出。

 。ㄈ┏诙钪(guī)定外,其余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各機關應于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后二星期內依規(guī)定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并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主計處。

  二十六、各機關執(zhí)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動支該機關單位預算之第一預備金。但經立法院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所有超過統(tǒng)一規(guī)定標準及不合法令規(guī)定、非屬絕對需要之支出,不得動支。

  二十七、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依規(guī)定填具申請表件,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經切實審查核定后,最遲應于年度終了一個月前轉送至主計處。主計處除經查核與前點規(guī)定不符外,應予備查,并函知審計部、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及副知支付處與原申請機關。其每筆動支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并通知各該機關于動支前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各機關有合于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情事者,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與金額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九、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時,應依規(guī)定填具申請表件,敘明需求及合于預算法第七十條何款之規(guī)定,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經切實審核后,原則應于年度終了一個月前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核準動支第二預備金,應依規(guī)定簽發(fā)動支數額通知單,通知審計部、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并副知支付處與申請動支機關。其每筆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除緊急災害外,行政院應先函送立法院備查,再通知申請機關。

  三十、各機關依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提出辦理追加歲出預算之申請時,應依規(guī)定填具申請表件,敘明原因及需求情形,陳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

  三十一、會計年度終了后,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已發(fā)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余須經核準保留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xù)處理之收入連同已發(fā)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均須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于一月底前陳報主管機關轉核行政院。行政院核定之預算保留,應通知審計部、財政部、各該主管機關,副知原編送機關,歲出保留部分并副知支付處(含附件或計算機媒體)。

  前項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三十二、各機關于接獲保留核定后,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歲入部分應連同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函送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核定,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

  三十三、各機關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guī)定必須于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并由支用機關簽開付款憑單,注明申請保留文號,及須先行暫付之理由,檢付申請保留案影本一份,徑送支付機構辦理支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后,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準,或僅部分核準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三十四、為使各機關之各項施政計劃與預算落實執(zhí)行,并具成效,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規(guī)定,切實辦理施政績效評估作業(yè)。

  三十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施政計劃,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yè)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劃評核作業(yè)要點」等規(guī)定辦理個案計劃之評核。法定預算內所列「省市地方政府」之一般補助款,應依「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劃及預算考核要點」規(guī)定辦理考核;至編列于各機關項下之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則應并入前項各機關施政計劃內之個案計劃予以評核。

  三十六、行政院以外其它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施政績效及個案計劃評核作業(yè),應依其自訂之相關規(guī)范辦理。規(guī)范未訂定前,得參照本要點相關規(guī)定辦理。

  三十七、為迅速明了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收支執(zhí)行狀況,各機關應依下列規(guī)定就各項計劃執(zhí)行情形確實填報并據以檢討改善:

 。ㄒ唬└鳈C關應按月填制「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執(zhí)行狀況月報表」,送主管機關審核匯編。各主管機關并應于每月終了后八日內轉送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財政部國庫署并應于每月終了后八日內填制「中央政府總預算融資調度執(zhí)行狀況月報表」送主計處及審計部。

 。ǘ└鳈C關應就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劃,及主管機關與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之工作計劃,按期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并編制「重大計劃預算執(zhí)行績效分析表」,并同每季會計報告遞送。

  三十八、各機關單位預算執(zhí)行時之財務收支事項,應確實依「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之規(guī)定辦理。

  三十九、為貫徹經費公開之原則,各機關每月經費支用情形,應由會計單位依「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規(guī)定公告相關會計報表。

  四十、各機關預算編列以機密件處理者,其執(zhí)行及會計報告應以機密處理。

  四十一、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未能依法定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zhí)行,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zhí)行補充規(guī)定」等規(guī)定辦理。

  四十二、各機關依規(guī)定編制之各種書表,其編制之期限、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