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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東縣政府施政計劃管制考核作業(yè)要點》

2013-09-27 11:24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東縣政府府計管字第0943038614號函修正發(fā)布全文13點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劃之執(zhí)行,以落實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范圍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執(zhí)行之計劃,經列管有案者。

三、本要點規(guī)定事項,由本府計畫室負責策劃、協(xié)調及推動。

四、本府年度施政計劃列管案件,依管考權責區(qū)分為本府列管(以下簡稱由府列管)及本府各單位自行列管(以下簡稱單位列管),分級列管。

(一)由府列管:

1.重要施政計劃: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項目計劃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

2.一般性補助款計劃:指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教育設施」、「社會福利」、「基本設施」等三項計劃,經分配核定計劃明細后悉數(shù)列管。其主辦單位分別為教育局、社會局、計畫室。

3.災害復建工程:災害發(fā)生后,經審查核定補助之災害復建工程。

4.縣長交辦案件:縣長指示交辦之案件,實時管制。

(二)單位列管:其它未列為由府列管之重要年度施政計劃。

五、年度施政計劃未列入由府列管者,均應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yè)務人員或指定專人列管、督導。

六、進度填報:

(一)重要施政計劃及災害復建工程:應于計劃核定后七日內于本府行政信息網(http://intranet.taitung.gov.tw)填報管制表(格式如附表一),并于每月七日前于本府行政信息網填報執(zhí)行情形,打印執(zhí)行進度表陳判后(格式如附表二),送列管單位匯整。

(二)一般性補助款計劃:應于計劃核定后七日內于行政院研考會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tǒng)(http://:www.infra.nat.gov.tw)登錄計劃預定完成日期及預定經費,年度中并依其預定作業(yè)計劃貫徹執(zhí)行。爾后各執(zhí)行單位(機關)每月七日前上網填報執(zhí)行進度,并確實管控各階段執(zhí)行成效。

(三)縣長交辦案件:交辦后于本府行政信息網填報執(zhí)行情形,并打印登錄表(格式如附表三)送列管單位匯整,至解除列管為止。

七、進度檢討及訪查

(一)進度檢討:

1.重要施政計劃、一般性補助款計劃及災害復建工程等執(zhí)行情形,定期提報「臺東縣政府重大建設計劃督導會報」檢討。

2.縣長交辦案件提報「臺東縣政府主管會報暨縣務會議」檢討。

(二)訪查:

1.進度落后二十%以上(縣長交辦案件除外)之計劃,由列管單位辦理訪查,訪查方式如下:

(1)書面審查:由執(zhí)行單位填具查證檢討分析表(格式如附表四)并檢附相關數(shù)據(jù),送交列管單位辦理書面審查,并作成查證報告(格式如附表五)簽奉縣長核定。

(2)實地查證:書面審查后,如認為有需要辦理實地查證時,由列管單位擇期辦理查德德證。由計畫室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由財政局、主計室、計畫室及相關工程單位派員組成。

2.執(zhí)行進度嚴重落后,經查證分析如確有疏失者,由列管單位按情節(jié)輕重簽請議處。

八、計劃調整與撤銷:

(一)由府列管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格式如附表六):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劃。

2.單位任務變更、合并或裁撤影響計劃執(zhí)行。

3.相關計劃已奉核定修正。

4.制度或法規(guī)變更,影響計劃執(zhí)行。

5.原計劃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劃。

6.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它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劃執(zhí)行。

(二)由府列管項目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1.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shù)個方案,整個分案合并為一個案或數(shù)案并案管制。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3.機關或單位裁撤、編并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劃無法實施。

4.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三)由府列管項目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依下列時程辦理,逾期不得提出申請:

1.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于十月底前簽報縣長核準。

2.當年度列管期程未滿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應于計劃結束二個月前簽報縣長核準。

申請案皆應先加會計畫室表示意見。由府列管項目申請調整奉準后,應將修正后作業(yè)計劃及原簽影本函送計畫室。

九、考核區(qū)分:

(一)重要施政計劃:單項計劃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二)一般性補助款計劃:以主辦單位為受考對象,惟「基本設施」項目以金額五百萬元以上之計劃執(zhí)行單位為受考對象。

(三)災害復建工程:以主辦單位為受考對象。

(四)縣長交辦案件:不辦理考核。

十、考核方式:于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辦理考核(考核評分表,格式如附表七);跨年度列管案件依核定文件認定,并俟其完成之年度終了時,依前點規(guī)定辦理考核。

(一)考核項目:

1.表報填送時間:占一○%。

2.計劃管制表及管制簡表填寫之內容、提送時程及修正或調整:占一○%。

3.定期表報填寫內容及品質:占一○%。

4.平時進度執(zhí)行情形:占二○%。

5.年終進度控制結果:占二○%。

6.預算執(zhí)行情形:占二○%。

7.執(zhí)行中遭遇困難問題處理情形:占一○%。

(二)考核成績等第:

1.九十分以上為優(yōu)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十一、獎懲

(一)獎懲對象為單位主管、計劃主辦課長及主辦人員。

1.成績優(yōu)等:分數(shù)九十五分以上,記功二次;分數(shù)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記功一次。

2.成績甲等:分數(shù)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分數(shù)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3.成績乙、丙等:不予獎懲。

4.成績丁等:

(1)分數(shù)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2)分數(shù)五十分以上未滿五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3)分數(shù)四十分以上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一次。

(4)分數(shù)三十分以上未滿四十分者,記過二次。

(5)分數(shù)未滿三十分者,記大過一次。

(二)前項獎懲人員如辦理多項計劃者,其成績獎勵以最優(yōu)之獎勵標準敘獎;懲處以最重之懲處標準懲處之。

(三)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辦理計劃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辦理,六個月以上者悉依前述規(guī)定辦理。

十二、年度中新增施政計劃項目,應依本要點規(guī)定提送列管。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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