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進行時,建設工程教育網小編為考生整理了房地產估價師各科目的相關考點,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不動產登記機構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置
《物權法》確定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
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tǒng)一辦理所屬各區(qū)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3)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4)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5)不得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6)不得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7)登記錯誤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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