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復習要點:估價對象權益狀況描述
【提問】1.在13版教材P19頁的致估價委托人函中寫明“運用是假設開發(fā)法、成本法、市場法等估價方法對估價對象進行了評估”,在P34的估價方法使用性分析又寫明的是“我們認為估價對象適合采用成本法和假設開發(fā)法進行估算”,兩處說法不一致,在考試中是否作為錯誤指出?2……在13版教材P15頁估價對象權益狀況描述與分析中要求對在建工程權益狀況描述還應包括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的取得情況。案例[1-5]為在建工程,P31頁的權益狀況描述與分析中無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的取得情況的描述,是否可作為錯誤指出?請指點,謝謝.
【回答】你好,1、只是說法不嚴謹而已,不算錯,2、可有可無的要求,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不算錯.
★問題所屬科目: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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