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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出讓年限的問題

2013-09-08 10:33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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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讓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當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對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要繼續(xù)用地的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出讓金。未申請或續(xù)期未批準的由國家無償收回。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出讓合同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情況:未如期交付出讓金,在簽約時交一定比例定金,60日內應支付全部地價款。逾期未支付的將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情形有:因土地滅失而終止;因土地使用者的拋棄而終止。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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