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房估《相關知識》知識點:物權概述
房估知識點: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同一物上不能有內容不相容的兩種以上的物權并存。
(二)物權的分類
物權除法律明文規(guī)定外,不得自由創(chuàng)設。我國民法體系中規(guī)定的物權主要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按照一定的標準,可對物權做如下分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2)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3)主物權和從物權。(如:所有權和抵押權)
(4)所有權和限制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限制物權)
(三)物權的效力
物權除因種類不同而有各種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標的物,不允許有性質不相容的兩個物權同時并存。如甲就某一標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則乙不能再說該物享有所有權。
(2)優(yōu)先效力。它又稱為物權的優(yōu)先權,包括:
①就同一標的物,物權和債權并存時,物權優(yōu)先于一般的債權。例外--買賣不破租賃。
②在物權與物權之間,也有效力強弱的問題。一般來說,性質相容的物權并存時,先成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成立的物權;
所有權與他物權并存時,他物權優(yōu)先于所有權。(如抵押權和所有權,在抵押物處置時)
(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權成立后,無論其標的物輾轉落入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可追及標的物行使其權利。
(四)物權的特征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只能由法律來確定,而不能由民事權利主體隨意創(chuàng)設。
(2)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取得和變動均需采取公開的,表現(xiàn)物權變動的方式,即登記。
(3)物權優(yōu)先原則。物權優(yōu)于一般的債權。房地產抵押登記后的擔保物權,可對抗第三人的一般債權。
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將于10月14、15日考試,為了方便廣大學員備考,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了房估考試知識點,用于考生日常學習參考,祝大家學習愉快、考試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