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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1-07-31 09:36    【  【打印】【我要糾錯】

  珠府建[2001]277號

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單項驗收責任單位:

  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頒布的《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01年2月1日正式實施,現(xiàn)就實施《管理辦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況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包括商住綜合樓,下同),其建設單位必須在  2001年8月15日前向市建委房地產(chǎn)科補辦綜合驗收預登記手續(xù),領取《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管理手冊》(以下簡稱《管理手冊》)。

  1.《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后新開工但未辦理綜合驗收預登記手續(xù)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

  2.《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前已經(jīng)開工但至本文發(fā)文之日仍未竣工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

  二、以上商品住宅建設項目在補辦預登記手續(xù)前已有部分工程單項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可持驗收證明文件向相關的單項驗收責任單位(各專業(yè)管理部門)補辦手續(xù),由單項驗收責任單位在《管理手冊》相應欄目簽署單項驗收意見。

  三、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所有單項工程(詳見附件)包括政府原來未有強制規(guī)定驗收的單項l程,如:室外排水排污管道、道路、路燈、環(huán)衛(wèi)設施等均須進行單項驗收、各單項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須向相應的單項驗收責任單位申報單項驗收,單項驗收合格的由單項驗收責任單位在《管理手冊》相應欄目簽署單項驗收意見。單項驗收不合格的,各單項驗收責任單位責成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四、自 2001年9月1日起。建設單位必須持所開發(fā)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的《管理手冊》方可向各單項驗收責任單位辦理報建、竣工驗收以及《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等手續(xù)。各單項驗收責任單位應認真核對《管理手冊》,對沒有《管理手冊》或《管理手冊》內(nèi)容與所申報項目不相符的,不予辦理有關手續(xù)。

  五、斗門縣(斗門區(qū))、三灶區(qū)(金灣區(qū))的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由斗門縣、三灶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管理辦法》及本通知要求執(zhí)行,香洲區(qū)及其它管理區(qū)的商品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由市建委負責。

  珠海市建設委員會
2001年7月31日

延伸閱讀: 珠海市 商品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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