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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修訂)

2000-12-22 14:30    【  【打印】【我要糾錯】

  文號: 
  頒布單位: 市人大
  頒布日期: 2000-12-22
  生效日期: 2001-01-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充分發(fā)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適應現(xiàn)代化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和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統(tǒng)一管理。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根據(jù)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規(guī)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社會和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對市政工程設施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統(tǒng)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技術規(guī)范、質量標準,加強對市政工程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證市政工程設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設施發(fā)生故障和險情,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排險,盡快恢復正常使用。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及其冠名權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市政工程設施,對損毀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一節(jié) 養(yǎng)護與維修

  第八條 市區(qū)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道路進行巡察,發(fā)現(xiàn)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的,應當責成養(yǎng)護維修單位及時修復,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資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城市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內的道路,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

  第十條 養(yǎng)護、維修城市道路,應當嚴格執(zhí)行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技術規(guī)范,確保工程質量。施工期間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施工現(xiàn)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養(yǎng)護、維修城市道路影響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疏導交通。確需斷絕交通的,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前二十四小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載物拖刮、敲擊路面,履帶車、齒輪車、鐵輪車在道路上行駛;

  (二)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試剎車;

  (三)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

  (四)盜竊、挪動、損毀、破壞城市道路設施;

  (五)其他損毀、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十二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桿線、交通護欄、檢查井蓋、窨井蓋、渠箱蓋板和城市道路的附屬設施,因缺損、廢棄等影響交通安全的,有關產(chǎn)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修復或者拆除。

  第二節(jié) 占 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批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下列道路因建設施工和設置市政公用設施,經(jīng)批準可以臨時占用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占用:

 。ㄒ唬┏鞘兄鞲陕贰⒋胃陕;

 。ǘ┦、市領導機關、市級以上歷史紀念場所、消防機構門前兩側各三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ㄈ┑缆方徊婵、立體交通道口、隧道口、地下通道口、長途汽車站車輛出入口兩側各二十五米范圍內的路段;

 。ㄋ模┽t(yī)院、學校門前兩側各二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五)消防栓、窨井、檢查井周邊五米范圍內的路段;

 。┗煨械缆泛腿诵械缹挾炔蛔銉擅椎穆范。

  第十四條 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占用位置示意圖、平面圖、臨時設施效果圖和其他相關材料,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ㄒ唬┬枰加脵C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同意占用的,申請人應當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書和申報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二)需要占用街頭空地、廣場、道路綠地的,應當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占用道路綠地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ㄈ┦惺姓こ淘O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除占用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城市道路的審批手續(xù)。委托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ㄋ模┙(jīng)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發(fā)給《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收取。

  第十五條 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長為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十日前到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手續(xù),延期最長為六個月。

  第十六條 經(jīng)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轉讓、出租;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當于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清理現(xiàn)場,恢復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由責任人自行修復或者委托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修復。道路修復應當自現(xiàn)場清理完畢之日起十日內完成。

  占用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市容整頓需要停止占用的,由原批準機關通知占用者在限期內無償自行拆除占道設施,并退還已收取的余期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七條 建設集貿市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對已經(jīng)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退出占用的城市道路。

  第三節(jié) 挖 掘

  第十八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未經(jīng)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十九條 供水、供氣、供熱、電力、電信等單位,應當根據(jù)年度管線建設計劃,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道路挖掘方案,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計劃,科學安排施工。

  第二十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需要挖掘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的,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同意挖掘的,申請人應當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書和申報材料到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ǘ┬枰诰蚪诸^空地、廣場、道路綠地的,應當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挖掘道路綠地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三)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辦理除主干路、次干路以外其他道路面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道路挖掘審批手續(xù)。委托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挖掘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ㄋ模┙(jīng)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發(fā)給《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二條 經(jīng)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诰虺鞘械缆沸钄嘟^交通的,須由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和市市政工程設施好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后,方可施工。

  (二)在施工期間應當對原有地下管線設施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采取的保護措施,須經(jīng)有關管線單位認可。

  (三)施工現(xiàn)場必須進行圍擋,并設置統(tǒng)一制式的公示標志和警示標志。

 。ㄋ模┌凑张鷾实奈恢、面積、時間組織施工,施工中確需變更的,須提前向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ㄎ澹┌凑粘鞘械缆肥┕ぜ夹g規(guī)范開挖、回填。

  地下管線敷設后,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質量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回填。所在區(qū)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回填后十日內修復路面。

  第二十三條 因地下管線突發(fā)故障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產(chǎn)權單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搶修,同時通知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五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補辦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每年十一月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期間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 挖掘城市主干路或橫穿道路挖掘施工的,應當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進行。重點工程或者搶修、搶建工程可晝夜分段施工。

  第三章 城市橋涵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橋涵檢查維修制度,加強橋涵維護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橋涵完好。

  第二十七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部門劃定城市橋涵保護范圍并予以公布。在橋涵及其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C動車在橋涵上試剎車;

 。ǘ┙ㄔO建(構)筑物;

 。ㄈ┰跇蛄荷霞茉O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燃氣管線、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線;

 。ㄋ模┥米栽跇蚝显O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ㄎ澹┩诳尤⊥痢⒈、堆放物料;

 。┢渌终肌⑽:Τ鞘袠蚝男袨椤

  第二十八條 在橋涵及其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yè),須報經(jīng)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作業(yè)造成橋涵及其附屬設施損壞、變形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通過城市橋涵的載重機動車輛,應當符合限重、限高、限寬、限長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又確需通行的,必須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jīng)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持通行證按批準的時間、線路、行駛速度通行。

  第四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排水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排水暢通。

  第三十一條 排水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其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以及省有關標準。

  第三十二條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含有固體物、超標的重金屬,以及難于生物降解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自行設置沉沙池、化糞池、隔油池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進行預處理。未經(jīng)處理的,或者經(jīng)處理后水質未達到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經(jīng)處理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十五條 排水戶專用下水道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因工程建設需要遷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必須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經(jīng)所在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其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故障或者險情需要停止排水進行搶修排險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排水單位停止排水。有關排水戶應當配合搶修排險。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破壞、盜竊排水設施;

 。ǘ┰谂潘芫覆蓋面上搭建建(構)筑物,挖坑取土、爆破、打樁;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污水、渣液,易燃、易爆、劇毒物質和有害氣體;

 。ㄋ模┫虺鞘信潘O施傾倒和掃入渣土、垃圾、糞便、樹葉、沮水及其他雜物;

  (五)其他危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持道路照明設施常年完好,亮燈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九條 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燈具、檢查井、臺座內投放污物;

  (二)攀登燈桿損壞道路照明設施;

  (三)擅自移動、拆除路燈桿線;

  (四)盜竊鎮(zhèn)流器、控制器、變壓器、路燈桿線。檢查井蓋、臺座等設施;

 。ㄎ澹┰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供電線路及設備上接線用電;

 。┢渌麚p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燈桿、供電設備周圍一米內,不得修建建(構)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廢渣。

  第四十條 未經(jīng)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燈桿安裝宣傳牌、標志牌和架設線路。

  第四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遷移、拆除方案。經(jīng)審查批準后,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一米;對不符合安全距離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先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同時通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因工程施工或其他行為造成道路照明設施損壞事故的,應當保護現(xiàn)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告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根據(jù)其情節(jié),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 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崔k理審批手續(xù),擅自占(使)用、挖掘、遷移、拆除市政工程設施的,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批準要求,占(使)用、挖掘、修復、遷移、拆除市政工程設施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對未經(jīng)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拆除;對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用語:

  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街頭空地、廣場、道路綠地、隔離帶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橋涵包括橋梁(含主體交叉橋、高架橋、人行天橋)、過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溝、窨井(蓋)、沉淀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排水戶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個體經(jīng)營者。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燈桿、輸電線路、燈具、臺座、鎮(zhèn)流器、控制器、變壓器、檢查井等附屬設施。

  第四十九條 縣(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4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實施的《濟南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和1990年12月22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實施的《濟南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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