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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七條合并為一條,修改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勘察設計資質(zhì)證書后,方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領資質(zhì)證書的條件和程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本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需要辦理出省證明手續(xù)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辦理。辦理證明手續(xù),不得收取費用。
“省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的,應當?shù)奖臼〗ㄔO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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