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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guī)定(草案)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參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的,均適用《寧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和符合安置條件的承租人(以下簡稱被拆遷當事人)除按照《細則》規(guī)定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外,還可選擇下列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ㄒ唬┌词袌鰞r格評估金額實行貨幣補償;

  (二)按直接安置結算價評估金額實行產權調換。

  第四條  住宅用房的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浔徊疬w住宅用房的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時點)的住宅用房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積、建筑結構、使用年限、層次、朝向、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拆遷估價時點的住宅用房市場價格按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月的同類地段磚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場交易平均價格確定。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慈城鎮(zhèn)、莊橋鎮(zhèn)、洪塘鎮(zhèn)除外,下均同)拆遷估價時點的市場價格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按月測定公布。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償金額可按上述評估金額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具體增加比例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被拆遷當事人按照本條規(guī)定實行貨幣補償?shù),拆遷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遷當事人自行解決所需用房。

  第五條  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直接安置結算價評估實行調產安置的,其被拆遷住宅用房和調產安置住宅用房的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結算價,結合被拆遷住宅用房和調產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層次、朝向、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并結算差價。差價結算后對被拆遷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評估金額的20%計發(fā)成套住房補貼費。

  住宅用房拆遷直接安置結算價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當年房屋拆遷實施前公布。

  第六條  拆遷海曙區(qū)、江東區(qū)、江北區(qū)低于《細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低限標準面積的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本規(guī)定第四條實行貨幣補償?shù),其低限標準建筑面積減去被拆遷住宅用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面積,可按拆遷估價時點四類地段住宅用房市場價格的50%增加拆遷補償資金;被拆遷當事人選擇按本規(guī)定第五條實行產權調換的,其低限標準建筑面積減去被拆遷住宅用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面積,可按四類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結算價的50%增加拆遷補償資金。

  第七條  拆遷非住宅用房,被拆遷人可選擇按市場價格評估實行貨幣補償,其評估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如缺乏足夠的市場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時,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評估辦法。

  第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被拆遷房屋未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房屋建筑面積的,其房屋建筑面積由當?shù)胤慨a管理部門依據(jù)國家房產測量規(guī)范和我市貫徹國家房產測量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被拆遷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積,也可按被拆遷住宅用房的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確定。使用面積的認定,計算規(guī)則和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的折率由市房產管理局規(guī)定。

  第九條  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鄞州區(qū)、東錢湖旅游度假區(qū)、大榭開發(fā)區(qū)以及江北區(qū)慈城、莊橋、洪塘鎮(zhèn)住宅用房拆遷估價時點的市場價格由當?shù)胤慨a管理部門定期測定公布,按市場價格評估增加拆遷補償資金的具體比例由當?shù)胤慨a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住宅用房拆遷直接安置結算價由各區(qū)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員會參照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非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按《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自行選購所需用房時,可免繳房屋契稅。

  住宅用房被拆遷當事人按直接安置結算價評估金額實行調產安置的,其調產安置住宅用房與被拆遷住宅用房評估金額等額部分,可免繳房屋契稅。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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