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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條例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本市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是本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概算或者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各縣(市)、區(qū)審計機關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各級計劃、經(jīng)濟、財政、建設、工商、稅務、國土、環(huán)保、金融、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開展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負責市級重點國家建設項目概算或者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的審計,并可根據(jù)需要,對國家建設項目各階段實施審計。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國家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jīng)營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jīng)營公司根據(jù)需要,可以將國家建設項目委托有相應審計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查證。委托審計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概算或者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審計時,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設計、監(jiān)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的審計應當在單項工程結算審計的基礎上,對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ㄒ唬┛⒐Q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竣工決算報表編制依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資金來源、概算或者預算執(zhí)行情況、建設規(guī)模和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四)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以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ㄎ澹┙ㄔO收入的來源、分配和使用情況;

 。┩顿Y包干結余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ㄆ撸┪补すこ涛赐旯こ塘亢皖A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八)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驗收手續(xù)情況;

  (九)對竣工國家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工程結算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ㄒ唬┕こ淘O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

 。ǘ┦┕ぶ邪l(fā)生的設計、施工變更情況;

  (三)工程量的計算情況;

  (四)分項工程預算定額套用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工程取費情況;

  (六)材料實際用量情況;

  (七)設備、材料的計價情況;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設計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ㄒ唬╉椖吭O計是否符合批準的規(guī)模和標準;

 。ǘ└潘慊蛘哳A算編制的依據(jù);

 。ㄈ┰O計概算或者預算中建筑安裝工程費用、設備投資以及其他費用計列情況;

  (四)設計收費情況;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ㄒ唬┳兏こ塘康暮炞C是否真實或者符合國家規(guī)定;

 。ǘ┍O(jiān)理收費情況;

 。ㄈ┓伞⒎ㄒ(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審計:

 。ㄒ唬┰O備、材料的采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設備、材料采購的價格;

 。ㄈ┓伞⒎ㄒ(guī)規(guī)定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每年應當根據(jù)國家建設項目投資情況,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有關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根據(jù)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國家建設 項目審計時,應當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真實、完整資料,并不得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或者毀棄。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項目概算或者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單項工程結算審計。

  對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財政部門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后,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jù)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審計決定。

  第十五條 內審機構對本系統(tǒng)的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可以參照審計機關審計程序辦理。

  內審機構應當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完成后的十五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當對內審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抽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未申請單項工程結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

 。ǘ┨峁┡c審計事項有關的虛假資料的;

 。ㄈ┺D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國家建設項目有關資料的。

  第十八條 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由審計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縣(市)、區(qū)對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分工,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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