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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城鎮(zhèn)房屋防汛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6-03-28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京建房[2005]503號

各區(qū)縣建委、國土房管局,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管房單位:

  現將《北京市城鎮(zhèn)房屋防汛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北京市城鎮(zhèn)房屋防汛管理辦法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城鎮(zhèn)房屋防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城鎮(zhèn)房屋防汛管理,保障城鎮(zhèn)房屋安全度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及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zhèn)房屋的防汛管理。

  第三條 城鎮(zhèn)房屋防汛(以下簡稱房屋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城鎮(zhèn)房屋防汛的組織協調工作。

  各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防汛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防汛組織和安全責任

  第五條 市建委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下,設防汛指揮部和房屋防汛辦公室,房屋防汛辦公室負責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各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各管房單位應當設立防汛指揮部和房屋防汛辦公室,負責本區(qū)、縣和本單位房屋防汛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和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汛期不同階段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抓住重點,消除薄弱環(huán)節(jié),保障防汛工作正常進行。

  第六條 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搶險搶修專業(yè)隊伍,應對突發(fā)重大房屋險情。各管房單位應當設立房屋搶險搶修專業(yè)隊伍或委托專業(yè)隊伍負責房屋搶險搶修。房屋搶險搶修專業(yè)隊伍應當服從區(qū)、縣政府和市建委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動。

  第七條 房屋防汛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實行防汛責任制。市建委和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汛期本市城鎮(zhèn)房屋的住用安全。

  第八條 汛期房屋安全責任由以下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ㄒ唬┲惫芄康淖∮冒踩煞课莨芾韱挝回撠;

  (二)私有房屋的住用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但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的住用安全由區(qū)、縣政府明確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

  (三)單位自管房屋的住用安全由產權單位負責;

 。ㄋ模┮呀泦硬疬w的地區(qū),公房產權單位應當與拆遷人就尚未拆除房屋的住用安全明確責任;

 。ㄎ澹┱芊课莼虍a權不清房屋的住用安全由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房屋所有人與房屋管理人、使用人對房屋住用安全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防汛準備

  第九條 本市房屋防汛期為每年6月1日上汛,9月15日下汛。特殊情況下,根據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長汛期。

  第十條 每年11月初至次年2月底,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建委和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對城鎮(zhèn)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房屋安全責任人也可以委托專業(yè)單位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標準繳費。受委托的專業(yè)單位在查房后應出具房屋安全檢查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時向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安全檢查數據和統計分析。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房屋安全檢查數據和統計分析匯總后上報市建委。

  市建委和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管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上汛前,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嚴重破損危險房、嚴重積水院落等重點房屋和重點區(qū)域進行房屋安全復查。房屋安全責任人要做好復查記錄,并將復查結果及時報送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排除房屋安全隱患:

 。ㄒ唬┥涎辞埃瓿煞课菽窘Y構加固,危險房墻、院墻拆砌和屋面嚴重漏雨及浸泡房屋的積水排除工程。

  (二)上汛前,對高層建筑物、構筑物的避雷設施,包括共用電視天線等設施應由專業(yè)人員進行接地、防雷性能檢測,及時排除危險隱患。

 。ㄈ┝碌浊,完成嚴重破損危險房屋的翻建挑頂;因工程量較大,期限內完不成的,應采取支頂、加固或動員住戶遷出等安全措施。

 。ㄋ模┝碌浊,疏通、清淘平房院落的下水管線,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溝。同時,完成老朽破損的危險電路更新工程。

  第十四條 每年5月15日前,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防汛指揮部指揮、組成人員和防汛辦公室主任名單、通訊聯絡表報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

  第十五條 每年上汛前,市建委和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管房單位應當制定《房屋防汛工作計劃》和《房屋防汛應急預案》。對嚴重破損危險房、嚴重積水院落等重點房屋和重點區(qū)域要制定群眾避險、轉移、安置應急預案。

  《房屋防汛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房屋防汛指揮機構,所管房屋數量及房屋狀況,搶修搶險責任單位,搶險搶修隊伍,搶險物資儲備,遇險時主要搶險應急措施,城鎮(zhèn)房屋防汛搶險制度等。

  各管房單位應當于5月15日前將《房屋防汛工作計劃》和《房屋防汛應急預案》報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5月20日前將《房屋防汛工作計劃》和《房屋防汛應急預案》報區(qū)、縣政府和市建委。

  第十六條 上汛前各管房單位應當組織房屋搶險搶修專業(yè)隊伍針對嚴重破損危險房、嚴重積水院落等重點房屋和重點區(qū)域進行房屋防汛演習。

第四章 度汛措施

  第十七條 汛期中,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和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以及各管房單位應當實行晝夜值班制度,防汛主管領導、搶險搶修隊長必須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值班(傳真)電話要有專人值守,及時傳達上級防汛指揮部門的指示和工作要求。對群眾來電、來信和來訪應當妥善處理;須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應詳盡記錄,迅速轉交。

  第十八條 降雨量達到中雨以上時,各管房單位應當在雨中及雨后,對房屋安全、漏雨等情況進行檢查,登記房屋異常狀況、漏雨部位和積水情況等,并及時組織搶險搶修。

  城鎮(zhèn)私房所有人、使用人發(fā)現房屋異常狀況,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不具備自行解除房屋危險能力的,可向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屋修繕申請,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房屋修繕,排除房屋危險隱患。修繕費用按有關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雨中搶險搶修主要措施:

 。ㄒ唬┪菝媛┯甑,應立即采取抽換瓦件或臨時苫蓋措施。

 。ǘ〾w濕透、內側漏水嚴重,苫蓋無效,且墻體有下沉、傾斜、變形情況的應立即采取支頂防護措施,必要時應轉移住戶。

  (三)木屋架及混凝土承重構件發(fā)生滾動、傾斜、變形,或原有裂隙加大的,應立即采取支頂加固措施。必要時應轉移住戶。

 。ㄋ模┑貐^(qū)或庭院積水嚴重時,應查明積水原因,堵擋進水孔道,設泵抽水。并設法控制市政雨(污)水口的積水回灌。

  (五)人防工事或其它地下洞穴沉陷,殃及房屋安全的要查明情況,對可能波及的范圍,立即轉移住戶,應采取支頂加固等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廢棄的坑、井、洞穴塌陷的,要立即組織回填。

  (六)因地表沉陷造成地下埋置的上、下水管道破裂,使地面塌陷范圍繼續(xù)擴大的,立即關閉事故區(qū)管線前、后端的截門,堵住管道上游的入水口,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搶險搶修。

 。ㄆ撸┡R街院墻倒塌,應立即清理現場,防止阻塞交通。臨街房屋倒塌,局部清理后,應立即加設遮擋。

  第二十條 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

 。ㄒ唬┌l(fā)生房屋安全事故后,要積極搶救傷者。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可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保存事故現場原始資料,記錄搶救搶險過程。

 。ǘ┑谝粫r間報告區(qū)、縣政府和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發(fā)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應當立即用電話報告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詳細說明事故情況,并在事后采取書面形式補報。

  (三)房屋破壞波及市政煤氣、熱力、供電等線路或設施安全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四)在區(qū)、縣政府領導下,建設、公安、民政及保險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妥善安置受災居民,搶險搶修受損房屋,籌措落實救災資金,進行房屋鑒定,查清事故原因,劃分事故責任,評估經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對汛期須進行大中修的房屋修繕項目,各管房單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雨季施工方案,落實防雨措施,減少對住戶的干擾和周邊環(huán)境的損害,保證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 各管房單位應當按照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規(guī)定的時間和內容向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上報防汛統計表。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統計匯總數據及時上報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

  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還應及時向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報送防汛工作信息和簡報。報送信息要客觀、真實、有針對性。

  區(qū)、縣房屋防汛辦公室應在每年下汛后及時將防汛總結報市建委房屋防汛辦公室。

第五章 防汛經費

  第二十三條 直管公房、標準租私房、托管、代管房屋的安全檢查、修繕和汛期搶險搶修費用由管房單位在年度房屋修繕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單位自管房和城鎮(zhèn)私房的安全檢查、修繕和汛期搶險搶修費用由產權人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 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籌措落實本區(qū)、縣防汛經費及重大險情搶險搶修應急費用。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北京市防汛責任追究辦法》處理。

 。ㄒ唬┰诜姥粗蛋嗥陂g因擅離職守,事前不請假、事后不報告,值班電話長時間無人接聽而延誤汛情未能及時處理的;

  (二)當發(fā)生重大災情險情時,不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指揮不力或推諉扯皮造成損失的;

 。ㄈ┚懿粓(zhí)行城鎮(zhèn)房屋防汛預案,或拒不執(zhí)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搶險指令的;

  (四)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五)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救災錢款或者物資的;

 。┳璧K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七)對防汛隱患和問題,不處理、不上報,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

 。ò耍⿲τ昵椤⑺、災情、險情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統計報表嚴重失實的;

 。ň牛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ㄊ┢渌:Ψ姥磽岆U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冻擎(zhèn)房屋防汛工作管理辦法》(京房修字[1993]第0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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