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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2-20 11: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范招標投標程序,編制詳實可靠的招標文件,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轄區(qū)內(nèi)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或由其委托編制的,應包括如下內(nèi)容:
。ㄒ唬 工程綜合說明;
。ǘ 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ㄈ 工程量清單或單價表;
(四) 投標須知;
。ㄎ澹 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 主要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ㄆ撸 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ò耍 投標書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的原則;
。ň牛 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diào)整要求;
。ㄊ唬 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的額度;
(十二)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條 招標文件應在發(fā)標之日一周前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進行審查,審查合格方可進行招標。
第五條 招標單位或者其代理單位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招標文件一經(jīng)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內(nèi)容或增加附加條件。如果確實需要變更和補充的,須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前一周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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