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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1-01-09 10:41    【  【打印】【我要糾錯】

  晉計設計發(fā)[2001]16號

  二○○一年一月九日

各地(市)計委、省直各有關廳局:

  為了貫徹執(zhí)行國家招標投標法,規(guī)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強化工程設計管理,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和投資效益,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家計委印發(fā)招標公告發(fā)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印發(f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發(fā)展計劃委員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針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的特點,結合我省近年來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實踐,在《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所確定的基本法律關系和范疇內補充細化了有關條款。現(xiàn)將《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否則,各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初步設計、不得列入年度計劃、不得核發(fā)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委。

  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zhí)行國家招標投標法,規(guī)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fā)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國家計委印發(fā)招標公告發(fā)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印發(fā)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在我省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費單項目合同估算價20萬元(人民幣)以上、設計費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時必須進行招標:

  (一)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ㄈ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授助資金的項目。

  (四) 以上各類項目的范圍明細按國家計委2000年第3號令執(zhí)行。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岐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組織擬訂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地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同級建設、交通、水利、地方鐵路、民航、信息產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關專業(yè)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執(zhí)法,并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可以依據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可實行一次性總體招標、階段性招標(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設計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技術設計階段),也可以分單項或分專業(yè)招標。

  第九條 進行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一次性總體招標和方案設計招標,應具有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 初步設計招標,應具有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技術設計階段招標,應具有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4. 具有開展相應階段勘察設計必需的可靠基礎資料;

  5. 進行勘察、設計工作的資金已經落實。

  第十條 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遇有下列情況時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1. 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只有個別具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 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 招標費用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4. 有其他特殊要求,不適宜采用招標方式的。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應在以下媒介發(fā)布:《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民用建筑項目的招標公告也可在《山西經濟日報》、《發(fā)展導報》、《山西省經濟信息網》(http://www.sx.ciegov.cn)發(fā)布,其中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 招標項目的性質;

  3. 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投資總額;

  4. 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時間;

  5. 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要求,實施資格預審時還應說明資格審查文件發(fā)售時間、地點;

  6. 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包括時間、地點、費用);

  7. 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時核準的有關勘察、設計招標方案和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進行招標。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經核準可以自行招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方式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投標人須知(包括評標定標辦法)

  2. 主要合同條款,投標書、履約保函格式等;

  3. 第九條規(guī)定的相應文件;

  4. 項目說明書,包括對工程內容、勘察范圍、設計范圍和深度、圖紙內容、張數(shù)和圖幅,建設周期和勘察、設計進度等的要求;

  5. 勘察、設計資料供應內容、方式和時間,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查方式;

  6. 組織現(xiàn)場踏勘和對勘察、設計招標文件質疑的時間和地點;

  7. 投標人計劃投入勘察設計的人員、設備數(shù)量;

  8. 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

  9. 投標起止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其中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少于45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九條 實行資預審的,投標人應按照招標公告的要求,向招標人遞交資格審查申請書,資格審查申請書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 投標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擔保銀行及證明、帳號等;

  2. 投標者的資格等級證書,固定資產,人員的專業(yè)和技術構成、技術裝備及應用軟件;

  3. 投標者的經營狀況、任務分布及近5年完成類似任務情況及勘察、設計獲獎情況,工程勘察、設計質量與工期、同類工程實績,近3年財務平衡表、社會信譽等;

  4. 投標人正在承擔的任務,包括已經開始但未完成的項目和有待開始的項目,擬承擔本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主要業(yè)績和裝備情況。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應包括:

  1. 勘察、設計綜合說明書;

  2. 勘察、設計內容及圖紙;

  3. 建設工期;

  4. 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5. 工程投資估算和技術經濟分析;

  6. 第十九條所述內容(實行資格后審時)

  7. 法人授權委托書及擬投入的主要技術人員名單、資歷;

  8. 設計質量及后續(xù)服務保證措施;

  9. 勘察、設計進度和收費報價;

  10.近3年資產負債表、審計表及訴訟情況;

  11.需招標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時間前,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份數(shù)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書時,應同時提交開戶銀行提供的投標保函,或交付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標價的2%,最多不高于1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

  第二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人認為應當宣讀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省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評標時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上階段設計批復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的要求為依據,可采取評分法和綜合評儀法,一般采取綜合俠議法。綜合評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 勘察、設計方案的優(yōu)劣,包括功能要求滿足情況,技術先進性等;

  2. 投入產出、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社會效益的好壞;

  3. 工程總投資估算是否合理,勘察設計費報價是否合理;

  4. 勘察、設計進度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5. 勘察、設計資歷和社會信譽。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1—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細則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7天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單位應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14天內一次性返還未被取消資格而又未中標的投標者的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三十四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招標過程、評標過程和簽訂合同等招標投標情況。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應參加開標、評標全過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而不招標的,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否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初步設計、不得列入年度計劃,不得核發(fā)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歸山西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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