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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guī)定

2002-04-27 09:09    【  【打印】【我要糾錯】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guī)定》已經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春城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現(xiàn)代、文明、清潔的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園林綠地、戶外廣告及標志、夜景燈飾、施工工地、水域環(huán)境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等所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qū)(含高新區(qū),以下簡稱五城區(qū))。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市貌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市容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市貌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區(qū)市容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工商、公安、環(huán)保、市政公用、文化、衛(wèi)生、房管、民政、交通、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容市貌相關事項實施管理。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市容市貌的執(zhí)法工作;駐街道轄區(qū)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隊伍負責轄區(qū)范圍內市容市貌的執(zhí)法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市貌的義務和規(guī)勸、檢舉損害市容市貌行為的權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市容市貌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標準

  第九條 城市道路管理標準:

 。ㄒ唬┑缆菲秸、完好,無積水、無沉陷;

  (二)排水溝(管)暢通,無溢水,無堵塞;窨井蓋、水蓖子等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臨街各類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

  (三)道路鋪裝率為100%,重點街道、繁華區(qū)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應用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ㄋ模┙煌酥、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隔離礅、綠化帶護欄保持完好、整潔;

 。ㄎ澹┏菂^(qū)不得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要逐步移入地下;

 。┎坏蒙米哉加贸鞘械缆吩O置停車場(點),經批準設置的臨時占道停車場(點),應規(guī)范設置標牌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區(qū)三環(huán)路以內新設各類占道市場;

  (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街道游園進行宣傳、咨詢、募捐及其它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街道游園進行麻將等棋牌活動。

  第十條 建(構)筑物管理標準: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區(qū)域景觀規(guī)劃要求;

 。ǘ┙ǎ嫞┲锿饬⒚鎽髅阑b飾,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三)除軍事等帶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重點和新建街道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圍墻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分界,并保持其整潔、美觀;

  (四)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不得吊掛、晾曬或戴盆望天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ㄎ澹┡R街單位、商場、店鋪不得設置遮雨(陽)蓬;住宅樓住戶設置遮雨(陽)蓬的,其高度、色彩應一致,并保持整潔、美觀;

 。┡R街底樓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米;新建筑臨街面不得安裝空調外機;

 。ㄆ撸┙浥鷾试O置的公共車站(臺)、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設施應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無破損、無脫漆、無繡蝕、無污垢;

  (八)屋頂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九)禁止破墻開店;

 。ㄊ┙乖谧o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

  第十一條 園林綠地管理標準:

 。ㄒ唬┬械罉湓灾舱R、樹葉清潔,樹干基部應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質材料覆蓋,并保持平整;

 。ǘ┡R街綠地、街道游園、花壇、花池整潔美觀,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所良好,無枯枝、死樹、雜草,及時防治病蟲害;

 。ㄈ┰煨椭参铩⑴示壷参、綠籬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

  (四)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

 。ㄎ澹┙乖谂R街樹木上吊掛、晾曬物品。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及標志管理標準:

 。ㄒ唬┎坏蒙米哉加贸鞘械缆、橋梁、廣場、河堤、綠地、街道游園、建(構)筑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標志、標牌、燈箱、櫥窗,或發(fā)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

  (二)禁止在建(構)筑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涂;

 。ㄈ┙乖诮诸^散發(fā)廣告;

  (四)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標志、標牌及宣傳牌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guī)范,字跡、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協(xié)調并保持清潔,無破損、脫漆、缺字;

 。ㄎ澹┥陶、店招應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設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應一致,風格、體量與主體建筑相協(xié)調。

  第十三條 夜景燈飾管理標準:

  (一)大中型建(構)筑物,城市重要節(jié)點建(構)筑物、繁華商業(yè)區(qū)的建(構)筑物,標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橋梁、河道、廣場、街道游園、園林綠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商店、餐飲、娛樂場所等,應按城市夜景燈飾規(guī)劃設置夜景燈飾;

 。ǘ┮咕盁麸棏匆(guī)定時間啟閉;

 。ㄈ┮咕盁麸棏3滞旰脽o損、牢安全、整潔美觀,不得以強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影響建(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管理標準:

  (一)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實體圍墻實施打圍作業(yè);圍墻應設夜間照明裝置,外墻應作美化裝飾;

 。ǘ┐üさ厝齻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qū)域進行臨時綠化;

 。ㄈ┎鸪ǎ嫞┲铮瑧扇「綦x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yè),防止揚塵污染環(huán)境;

 。ㄋ模⿲嵤┑缆泛透黝惞芫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應對施工區(qū)域實行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隔離或封閉裝置不低于1.5米,并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ㄎ澹┬陆、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ぁ⒉疬w等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應及時清除,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第十五條 水域環(huán)境管理標準:

 。ㄒ唬┎坏蒙米郧终肌⒏采w城區(qū)河道,封斷河堤,設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撈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打井、鉆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護區(qū)道路、綠地搭建建(構)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灘涂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尸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糞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護區(qū)范圍內設置家畜家禽等養(yǎng)殖場;

  (四)禁止損毀河堤和河道管理設施。

  第十六條 商場(店)、餐館管理標準:

 。ㄒ唬┳≌瑯遣坏眯麻_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wèi)生和環(huán)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轉向經營或停業(yè);

 。ǘ┙洜I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應對煙道、爐灶進行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wèi)生和環(huán)保要求,不得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污染;

 。ㄈ┥虉觯ǖ辏⒉宛^不得越門占道經營;

  (四)商場(店)、餐館應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陳設有序,櫥窗明亮、造型美觀。

  第十七條 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標準:

  (一)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游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qū),應按照責任分工進行清掃、保潔,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保持容貌整潔;

  (二)禁止下列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

  2、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3、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禽畜臟器及其它污物;

  4、在露天場所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5、占用道路、橋梁、廣場、街道游園從事各類車輛的清洗、維修活動;

 。ㄈ┑缆、廣場、街道游園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qū)應按照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設置規(guī)定和設置準配備足夠的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并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ㄋ模┘Q市場、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應保持場(店)內設施整潔,商品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

  (五)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車容不潔的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停放;

 。┹d運容易散落、流漏、飛揚的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進行嚴密封蓋,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沿途灑漏、污染道路;

  (七)對生活垃圾投放點(桶)、袋裝生活垃圾中轉房等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其完好、整潔;

 。ò耍┕矌鶓3值孛、墻面、門窗、蹲位的清潔衛(wèi)生,排污暢通,無蠅蛆、尿堿、惡臭;

 。ň牛┤徊坏贸ǚ,不得進入公共綠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內的場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車,犬只外出產生的糞便,犬主應及時清除。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未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ǘ┡R街陽臺、窗臺、觀景臺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的;

 。ㄈ┡R街陽臺、窗臺、觀景臺吊掛、晾曬、戴盆望天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的;

  (四)臨街單位、商場、店鋪設置遮雨(陽)蓬的;

  (五)臨街底樓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六)新建筑臨街面安裝空調外機的;

  (七)臨街住宅樓住戶設置遮雨(陽)蓬不符合規(guī)定的;

  (八)在臨街樹木或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的;

 。ň牛╇S地吐痰、便溺的;

  (十)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的;

 。ㄊ唬┪醇皶r清除犬只產生的糞便的;

 。ㄊ┰诮诸^散發(fā)廣告的;

 。ㄊ┰诮ǎ嫞┲铩淠竞褪姓迷O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涂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街道游園進行宣傳、咨詢、募捐及其它經營活動的;

 。ǘ┱加贸鞘械缆、橋梁、廣場、街道游園進行麻將等棋牌活動的;

 。ㄈ┱加玫缆贰蛄、廣場、街道游園從事各類車輛清洗、維修活動的;

  (四)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領取畜臟器及其它污物的;

 。ㄎ澹┰诼短靾鏊铜h(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的;

 。⿵V告、標志等陳舊、破損、缺字、錯字,未進行整修或更換的;

  (七)屋頂亂堆亂放的;

 。ò耍┐üさ貋y搭亂建或積存垃圾的;

 。ň牛┥虉觯ǖ辏⒉宛^越門占道經營的;

 。ㄊ┡R時占道停車場(點)未設規(guī)范的標牌、標線或車輛停放無序的;

 。ㄊ唬┕曹囌荆ㄅ_)、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破損、脫漆、銹蝕、不整潔的;

 。ㄊ⿷x用而未選用透景圍墻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隔離分界的;

  (十三)不按規(guī)定時間啟閉夜景燈飾的;

 。ㄊ模┰诔鞘械缆飞闲旭偦蛲7诺臋C動車輛,車容不潔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米院统鞘械缆、橋梁、廣場、河堤、綠地、街道游園、建(構)筑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紅燈、電子顯示屏(牌)、標志、標牌、燈箱、櫥窗,或發(fā)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的;

 。ǘ┦┕、拆遷、待建工地未設置硬質實體圍墻或圍墻低于2米的,圍墻未設夜間照明裝置、外墻未作美化裝飾的;

  (三)待建工地三個月內不能開工而未對工地區(qū)域進行臨時綠化的;

  (四)道路和各類管線施工工地未對施工區(qū)域實行硬質實體隔離、封閉,或隔離、封閉裝置低于1.5米,以及未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的;

 。ㄎ澹┬陆、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或未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罰款:

  (一)擅自改建、擴建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的;

 。ǘ┰谧≌瑯切麻_設餐館的;

 。ㄈ┢茐﹂_店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市容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區(qū)市容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和管轄范圍作出決定;對個人處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它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可由區(qū)市容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其它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環(huán)境行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huán)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能,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有損市容市貌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違法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執(zhí)法人員履行行政執(zhí)法職責時,必須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合法的執(zhí)法證件,不得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執(zhí)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市郊區(qū)(市)縣可參照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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