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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項目登記實施辦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滬建城(88)第557號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項目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登記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轉告我們。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正常開展,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本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須由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向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申請登記。

  第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U大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施工圖紙和其他設計文件;

 。ǘ┎疬w工作基本完成,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的三通一平和障礙物清除工作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ㄈ┙ㄔO資金、主要材料和設備供應已經落實。

  第四條 登記單位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總承包公司或招標單位委托的代理機構。

  第五條 招標項目的登記按《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由登記單位分別向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招標項目登記表(見附表)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發(fā)放,登記單位必須按登記表的要求如實填寫,字跡清楚。

  招標項目登記表是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發(fā)布和核準招標文件和標底的原始依據,項目登記后如有變更,應有變更文件證明并及時與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聯(lián)系,方可予以更正。發(fā)生變更而不通知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的,一律以原登記表為準,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登記單位負責。

  第七條 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收到登記表后,應及時進行核實,經確認已符合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市招投標辦及時地發(fā)布建設工程招標信息。

  第八條 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必須對保密工程登記項目負責保密。

  第九條 未辦理招標登記的建設項目,不得招標。建設單位自行招標的按《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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