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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滬建城(88)第714號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開標、評標、決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開標、評標、決標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望結合實際組織實施,并將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告市建委城市建設管理處。
第一條 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五章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決標,按照管理范圍,招標單位應通知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參加,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因故不能參加,可通知招標單位或有關單位代理參加。
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參加開標、評標、決標會議時,不干預評標小組決定的中標意見。
第三條 開標會由經審核批準的評標小組召開,開標日期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開標會日期如有變更,招標單位應在三天前通知各參加單位及成員。
第四條 開標會的一般程序:
。ㄒ唬┏獔蟮綍藛T,宣布會議主持人;
。ǘ┬荚u標辦法;
。ㄈ┊敱姍z驗和啟封標書;
。ㄋ模┬几魍稑似髽I(yè)標書的投標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
。ㄎ澹┕甲罱K合理標底;
。┨顚懡ㄔO工程施工投標標書開標匯總表(見附件一略)。
第五條 評標辦法必須由評標小組在開標前決定,可采取評分、投票或其他約定的方式。評標辦法一經確定,在標書啟封后不得更改。
凡評標辦法未確定的招標工程不得開標。當評標辦法未確定而開標的則作違章處理,中標單位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仲裁確定。中標通知書由招標單位負責發(fā)放。招標單位不服仲裁的,可按管理范圍向市建委或區(qū)、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由市建委或區(qū)、縣人民政府作最終裁決。
第六條 開標后應計算各投標單位上浮或下浮率,符合《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相應上下限范圍的屬有效標價。
第七條 全民和集體施工企業(yè)聯合投標的,按實際出面的投標企業(yè)所有制性質評定報價上、下浮動范圍,確定有效標價。
第八條 凡在有效標價內的投標企業(yè)均屬評標范圍,評標應按投標單位的不同所有制企業(yè)現行取費標準浮動率為依據,由評標小組按《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綜合考慮,擇優(yōu)確定。
第九條 決標由評標小組全體成員按評標辦法評分、表決或其它約定的方式確定,決標后不得任意更改中標單位,當確定的中標單位自愿放棄中標資格時,評標小組應重新評定中標單位。
第十條 簽訂承包合同的施工單位,必須是實際出面投標的單位,合同價等于中標價。
第十一條 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投標單位,應在決標后十天內向招標單位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向投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各單位的投標標書及全部技術資料,并付給標書編制補償費,其標準為:
。ㄒ唬┲袠藘r在一千萬元以上的為七百元至一千元;
。ǘ┲袠藘r在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為五百元至七百元;
。ㄈ┲袠藘r在一百萬元至五百萬的為三百元至五百元;
。ㄋ模┲袠藘r在一百萬元以下的為三百至四百元。
第十二條 決標后七天內,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及時按規(guī)定向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繳納管理費,逾期的每天須交納管理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三十天不交的,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通知開戶銀行從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的存款中扣回,其中扣除滯納金的百分之五十作開戶銀行的管理費,其余百分之五十由開戶銀行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 在評標中及決標后發(fā)現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犯有收受回扣、行賄受賄等行為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ㄒ唬⿲Ψ赣行匈V、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ǘ┱袠藛挝换蛲稑藛挝唤韫适帐芑乜鄣,由市招標投標單位和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處罰;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對回扣單位取消中標資格或取消投標資格十二個月,
并處和回扣費數額相等的罰款;對收受回扣的單位處五倍回扣費數額的罰款,該工程未開工的應重新組織招標。
罰款按《暫行辦法》第三十九、四十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招標工程在決標工作結束后十五天內,招標單位應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決標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二),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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