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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區(q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2006-06-14 10:43    【  【打印】【我要糾錯】

襄樊政發(fā)[2006]28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襄樊市市區(q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6月1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襄樊市市區(q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區(qū)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37號)、建設部等五部門《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120號令)、《建設部民政部關于印發(fā)〈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號)、《國家發(fā)改委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城鎮(zhèn)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5]4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鎮(zhèn)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雙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市區(qū)雙困家庭申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統(tǒng)一政策指導下,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按年度編制廉租住房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廉租住房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負責市區(qū)廉租住房的組織、協(xié)調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雙困家庭居民的戶籍審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及其建設、規(guī)劃、城管、國土資源、價格、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雙困家庭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放租金補貼,由其直接到市場上去租賃住房。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當年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補貼面積標準按照保障面積標準和自有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雙困家庭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的對象一般應當是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

  租金核減是指城鎮(zhèn)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其與公有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部分由產權單位予以核減。

  第六條 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門。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應當在媒體上公布,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信息公開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yǎng)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彝ピ率杖敕媳臼忻裾块T規(guī)定的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xù)救助1年以上;

  (二)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

  (三)家庭人均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

 。ㄋ模┥暾堊饨鸷藴p的,現(xiàn)承租的住房為公有住房。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或推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居委會(以下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裾块T頒發(fā)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出具的住房困難證明;

 。ㄈ┘彝コ蓡T的身份證明;

 。ㄋ模┘彝コ蓡T的戶籍證明;

 。ㄎ澹┢渌嚓P證明。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九條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意見。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機關應當在15日內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條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公示1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準登記;有異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一條 對于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條件排隊輪候。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優(yōu)扶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家庭可優(yōu)先予以解決。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guī)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xié)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shù)淖》浚谂c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標準向該家庭發(fā)放租賃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三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采取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它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xù)。

  第十五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減后一個月內將結果在所在社區(qū)或單位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斦A算安排的資金;

 。ǘ┳》抗e金增值收益中按規(guī)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一定比例的資金;

 。ㄋ模]收違法建筑拍賣所得中安排的資金;

  (五)直管公房處置所得中安排的資金;

 。┥鐣栀浀馁Y金;

  (七)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七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fā)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yè)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鲑Y收購的住房;

 。ǘ┥鐣栀浀淖》浚

 。ㄈv退的公有住房;

 。ㄋ模┱鲑Y建設的廉租住房;

 。ㄎ澹┢渌阑I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xiàn)有住房為主,適當興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選址應當經過論證,充分考慮社區(qū)綜合服務、人居環(huán)境、入住者的社會心理等多項因素。

  第十九條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yōu)惠;對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guī)定給予稅收優(yōu)惠。

  第二十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死亡的,其同戶籍家庭成員需繼續(xù)承租的,要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承租條件的,新的承租人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廉租房提供單位辦理繼續(xù)承租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規(guī)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jié)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發(fā)放租金核減:

 。ㄒ唬┪慈鐚嵣陥蠹彝ナ杖搿⒓彝ト丝诩白》繝顩r的;

  (二)家庭收入連續(xù)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因家庭人數(shù)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6平方米的;

 。ㄋ模⿲⒊凶獾牧庾》哭D借、轉租或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弄虛作假予以批租的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廉租住房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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