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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1994-10-27 10:38    【  【打印】【我要糾錯】

 。1994年10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其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活動,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市政公用設施、軍事設施、郵電通訊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和地下資源、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范圍之內。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外的公民、法人及其組織,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和經(jīng)營。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國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出讓金屬國家預算收入,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并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屬市、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務,并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等行為進行權屬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ㄒ唬┘w所有土地,依法征用并轉為國有的土地。

  (二)屬于國有的閑散地、廢棄地和依法收回的拆遷改造地。

 。ㄈ┮婪ㄊ栈氐南铝袊型恋兀河玫貑挝灰呀(jīng)撤銷或者遷移的;未經(jīng)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jīng)核準報廢的。

 。ㄋ模┢渌晒┏鲎尩膰型恋亍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出讓合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受讓者簽訂。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位置、面積、界線、用途、出讓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方案,經(jīng)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用拍賣、招標和協(xié)議三種方式。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程序:

  (一)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公開拍賣三十日前發(fā)布土地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界線、用途、出讓年限、規(guī)劃要求、標定地價以及拍賣時間、地點和報名辦法等)。

 。ǘ└傎I者應在公開拍賣五日前持有關證件到指定地點報名,辦理競買手續(xù)。

 。ㄈ┕_拍賣時,由拍賣主持人宣讀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公布公證人員名單,介紹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地塊的概況。競買者手舉應價牌應價,通過應價競爭,出價最高者為受讓方。

  (四)受讓方應當場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按出讓總金額的20%向出讓方支付定金。

 。ㄎ澹┦茏尫綉诔鲎尯贤炗喓罅諆认虺鲎尫礁肚迦砍鲎尳稹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程序:

 。ㄒ唬┱袠朔礁鶕(jù)出讓地塊的具體要求,確定參與投標的資格范圍,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或向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對象發(fā)出招標通知書。

 。ǘ┩稑苏咴谝(guī)定的投標日期到指定地點投標并支付保證金。

 。ㄈ┦、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在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進行開標、評標和決標,中標者由招標方發(fā)給中標通知書。

 。ㄋ模┲袠苏邞谑盏街袠送ㄖ獣掌鹗迦諆瘸种袠送ㄖ獣c招標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按出讓總金額的20%支付定金。

 。ㄎ澹┲袠苏邞诔鲎尯贤炗喓罅諆龋闯鲎尯贤(guī)定的幣種和付款方式向招標方付清全部出讓金;中標者的保證金可抵繳出讓金,未中標者的保證金在決標后五日內原數(shù)退還。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出讓程序:

  (一)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地塊的必要資料。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開發(fā)建設方案和資金來源證明等。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

 。ㄈ┦小⒖h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有意使用土地者在不低于標定地價的基礎上,協(xié)商確定出讓價格,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經(jīng)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受讓方按出讓總金額的20%支付定金。

 。ㄋ模┦茏尫皆诔鲎尯贤炗喓罅諆,按合同規(guī)定的幣種和付款方式,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全部出讓金。

  第十四條 地塊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受讓方在支付全部出讓金后二十日內,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

  地塊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受讓方在支付全部出讓金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證。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需改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應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jīng)原審批機關批準后,依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變更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的,須在期滿前一年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續(xù)用申請。經(jīng)批準后,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和支付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谐鲎尯贤屯恋厥褂米C。

  (二)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25%以上(不含出讓金)。

 。ㄈ┓铣鲎尯贤(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在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受讓雙方根據(jù)土地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本地塊標定地價協(xié)商確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二十日內,轉讓、受讓雙方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權屬證明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轉讓的地塊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轉讓、受讓雙方還應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前申請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因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時,應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二十日內,到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xù)。

  因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合同簽訂后二十日內,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和抵押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后二十日內,租賃雙方應持租賃合同、土地和房產權屬證明文件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租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抵押人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處分后的土地使用權收入按《山西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必須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同時由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無償收回。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六十日內,通知土地使用者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終止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在出讓合同有效期內不得任意收回。

  因特殊需要,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六個月前將收回的理由、位置、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已使用的年限、出讓金總額、用途以及開發(fā)、利用的實際情況協(xié)商確定。

  第六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以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方可轉讓、出租、抵押。

  第三十條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補辦出讓手續(xù),補交出讓金,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jù)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在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他人或者組織進行聯(lián)建房屋、興辦聯(lián)營企業(yè),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開發(fā)利用土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未按合同約定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解除合同,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在簽訂出讓合同六十日內,未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還,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中標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與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六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秉公執(zhí)法。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大同市 城鎮(zhèn)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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