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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管理辦法

2003-11-27 14:30    【  【打印】【我要糾錯】

  頒發(fā)《韶關市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xiàn)將《韶關市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韶關市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的管理,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促進全市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地名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涉及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的冠名與更名、地名標志的設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的冠名范圍是指:

 。ㄒ唬┳匀坏乩韺嶓w名稱,包括山(峰)、河、湖、塘、沙灘、潭、泉、洞、瀑布等名稱;

 。ǘ┬姓䥇^(qū)劃及基層組織名稱,包括鎮(zhèn)(鄉(xiāng))、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名稱;

 。ㄈ┚用竦孛Q,包括自然鎮(zhèn)、 自然村、片村、區(qū)片和城鎮(zhèn)的路、街、巷、里、社區(qū)、樓群以及其他臨時居民點名稱;

 。ㄋ模┚哂械孛饬x的高層建筑、大型建筑、廣場、花園、苑、橋梁、鐵路、公路、水庫、碼頭、倉庫、渠道、堤圍、渡口等人工建筑物名稱;

 。ㄎ澹┍6悈^(qū)、開發(fā)區(qū)名稱和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

 。┚哂械孛饬x的風景名勝區(qū)、游覽地、文物古跡、紀念地、公園、自然保護區(qū)、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名稱;

  第四條 市地名委員會主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工作。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地名方面的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權的規(guī)劃, 負責本市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的冠名和更名工作的實施;

 。ㄈ┍O(jiān)督和管理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標準地名冠名的使用及其各類地名標準標志的設置與更新;

 。ㄋ模┦占、整理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提供社會咨詢服務;

 。ㄎ澹┚庉嫵霭娉鞘匈Y源和公共設施地名資料;

 。┴撠煹孛麜⒐_出版發(fā)行的各種圖書、宣傳廣告及其出版物中的地名審核;

 。ㄆ撸┮婪ú樘庍`反本辦法的行為。law51.com第五條 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冠名是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其冠名、更名應圍繞城市總體規(guī)劃進行。

  第六條 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有償使用冠名權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指地名管理部門依據(jù)法定程序和有關原則,由企業(yè)出資,用企業(yè)名稱、商標、產(chǎn)品品牌等命名地名及利用地名為企業(yè)做廣告,并確保有冠名使用權的企業(yè)在地名使用方面的管理活動。

  第七條 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命名和有償使用命名一般由城建部門提出,地名辦公室負責組織操作和實施。

  第八條 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地名管理應當從我市地名的歷史和現(xiàn)狀出發(fā),保持地名相對穩(wěn)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地名的有償使用冠名,應按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報批,未經(jīng)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命名,更不能在公開場合宣傳使用。

  第九條 地名命名和地名有償使用冠名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ㄒ唬┯欣谌嗣駡F結,有利于我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ǘw現(xiàn)當?shù)貧v史、地理、文化、經(jīng)濟特征,尊重當?shù)厝嗣袢罕姷囊庠福?/P>

  (三)經(jīng)過批準,可以人名或發(fā)展商的名字作地名;

 。ㄋ模┤械逆(zhèn)(鄉(xiāng))、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廣場、橋梁、山、河、湖、塘等名稱,不應重名。一個鎮(zhèn)內的路、街、巷、里、居民區(qū)、公園等名稱,不應重名、同音;

 。ㄎ澹┬姓䥇^(qū)劃名稱和以當?shù)氐孛母鲗I(yè)部門使用的臺、站、港、場、人工建筑物,其專名必須與當?shù)貥藴实孛y(tǒng)一;

 。┎坏靡灾纳矫}、河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qū)域名稱;自然地理實體的范圍超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得以其名稱作本行政區(qū)域名稱;

  (七)街、巷、住宅小區(qū)應按層次化、序列化、規(guī)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ò耍┑孛麘蓪C屯麅刹糠纸M成,通名用字應能真實地反映其實體的屬性(類別);

 。ň牛┑孛麘斒褂靡(guī)范的漢字,不用生僻字,不用自選字,不用繁體字,不用字音、字形容易混淆或容易產(chǎn)生歧義的字,其名稱不能有損我國主權。

  第十條 開展城市資源和公共設施有償使用冠名權工作時,除應執(zhí)行前列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袃斒褂妹钠髽I(yè)或個人必須先向市地名辦公室中請,說明其欲命名的實體、位置、含義及出資情況;

 。ǘ┱匍_有償命名會議(或進行雙邊協(xié)商),通過對企業(yè)或發(fā)展商出資情況、企業(yè)位置、所命地名的情況、企業(yè)(產(chǎn)品品牌)名稱作地名的適應程度等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評,確定進行有償命名的企業(yè);

 。ㄈ┯袃?shù)孛_定后,經(jīng)市地名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市地名辦公室及時在報紙上公告。

  第十一條 嚴格界定有償命名使用范圍,在地名類別的選取上要慎密,不適宜出讓的類別,盡量不做有償使用,能有償使用的必須對我市地名事業(yè)有利,必須得到社會的承認。

 。ㄒ唬┹^小范圍的地名可進行有償使用命名,較大范圍的地名不宜進行有償使用命名;

  (二)新產(chǎn)生的地名可以進行有償使用命名,老地名一般不宜進行有償使用命名;

  (三)企業(yè)名稱可以用來有償命名地名。

  第十二條 有償使用命名地名,要避免與歷史久遠、民族特色濃厚的地名相沖突,名稱定位要準確,符合當?shù)貧v史文化背景,要與城市總體規(guī)劃相結合。

  第十三條 有償使用命名地名,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有償使用命名地名,要嚴格控制數(shù)量,在不影響地名層次化、序列化的前提下進行,真正達到宣傳企業(yè),提高企業(yè)知名度,為企業(yè)發(fā)展服務的目的。

  第十五條 有償使用命名地名應著眼長遠,一般使用年限為10年至20年。

  第十六條 政府有權在發(fā)生特殊情況時隨時收回其地名的有償使用命名(如企業(yè)搬遷、企業(yè)倒閉等)。

  第十七條 有償使用傘名地名的資金收入、拍賣和處罰的收入應繳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經(jīng)批準的地名(包括有償使用的命名地名)為標準地名。在以下范圍內必須使用標準地名:

  (一)涉外協(xié)定、文件;

 。ǘC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公告、文件;

 。ㄈ﹫罂V播、電視、地圖和有關書籍;

  (四)道路、街、巷、樓、門牌、商標、牌匾、廣告、印信、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九條 書寫地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用漢字書寫地名,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guī)范漢字;

  (二)中國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按國家公布的《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guī)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

 。ㄈ┑孛麡酥九粕系牡孛,必須是標準地名,并按規(guī)范書寫漢字,標準漢語拼音。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按下列規(guī)定處:

 。ㄒ唬┥米悦、更名井在公開場合使用未經(jīng)批準的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ǘ┎话匆(guī)定書寫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jīng)審核擅自出版與地名有關的各類圖冊,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可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扛、玷污、遮擋、損壞、移動地名標志或在地名標志上懸掛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盜竊、破壞地名標志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城市 資源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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