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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管理辦法

1995-12-07 11:45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確保排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資金來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廢污水的排水管網(wǎng)、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接納廢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視同排水設施。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nèi)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排水設施使用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 (主管部門和征管單位)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費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排水公司(以下簡稱排水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排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條 (收費計算)

  排水費按排水量計算征收。

  第六條 (排水量計算)

  產(chǎn)品以水為主要原料和生產(chǎn)過程中水的蒸發(fā)量較大的單位,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扣除產(chǎn)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fā)量后計算,并由排水公司具體核定,每年復核一次。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總量的90%計算。

  第七條 (用水總量計算)

  居民和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自來水公司的抄表數(shù)計算。

  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市計劃用水辦公室的抄表數(shù)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其用水總量按泵機開車流量計算。

  同時使用自來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其用水總量在計算時應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量。

  第八條 (收費標準

  排水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政局等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九條 (收繳方式)

  居民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委托自來水公司代為征收,排水費額由自來水公司在自來水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居民應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一并繳納排水費。

  單位應繳納的排水費,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費額由排水公司在繳費通知單上列明。單位收到繳費通知單后,應按規(guī)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繳納或通過銀行托付。

  第十條 (逾期繳費的處理)

  對逾期未繳納排水費的居民和單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對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納排水費的單位,排水公司可商請自來水公司或市計劃用水辦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的,排水公司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排水費減免的審批權限)

  除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減免排水費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需減免排水費的,必須報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排水費的使用)

  排水費應統(tǒng)一用于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 排水 設施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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