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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容貌規(guī)定

2005-12-23 13:02    【  【打印】【我要糾錯】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長沙市城市容貌規(guī)定》已經(jīng)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譚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長沙市城市容貌規(guī)定

  1、引言

  1.1為規(guī)范城市容貌,根據(jù)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1.2城市的道路系統(tǒng)、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戶外廣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應當符合本規(guī)定。

  2、道路系統(tǒng)

  2.1本規(guī)定所指道路系統(tǒng)包括車行道、人行道、橋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屬設施、停車場。

  2.2城市道路

  2.2.1本規(guī)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將城市道路劃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道路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觀道路,B級道路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區(qū)景觀道路,C級道路為城市街巷區(qū)道路。市、縣(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公布道路等級并適時調(diào)整。

  2.2.2城市道路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養(yǎng)護應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

  2.2.3城市道路應進行日常清掃、清洗、保潔。路面沖洗應在晚十時至凌晨六時進行,禁止白天進行沖洗作業(yè)。道路發(fā)生偶發(fā)污染事件時,一般應在兩小時內(nèi)開始清污作業(yè),消除污染。

  各等級道路清掃保潔工作質(zhì)量應符合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質(zhì)量標準。

  2.2.4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出現(xiàn)坑洞、網(wǎng)裂、擁包、錯臺、溢水、水毀、塌方、缺板、塌陷等情況時,除天氣原因外,A、B級道路應在一日內(nèi)、C級道路應在二日內(nèi)進行養(yǎng)護維修工作。

  2.2.5城市道路臨時開挖或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業(yè)時,位于A級道路、景觀區(qū)域的,應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實體圍檔;位于其他路段的,應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實體圍檔,并設有警示標志。

  臨道路的建設工地出入口路面應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車設施,對進出的車輛應進行清潔,做到凈車出工地。

  建設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及建筑垃圾等應置于圍檔范圍之內(nèi)。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過圍檔高度并應及時清除;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應采取澆濕等措施嚴格控制揚塵污染。

  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xiàn)場、拆除圍檔。

  2.2.6經(jīng)批準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從事公益、經(jīng)營活動時,應在指定位置進行,保持場地整潔,及時清掃、處置垃圾。

  活動使用的貨柜、桌椅、太陽傘等設備及廣告設施不得出現(xiàn)污損,擺放應整齊,活動結束后應立即移走;經(jīng)批準臨時搭建的設施,活動結束后應立即拆除。

  2.2.7人行道路面應平整、牢固、暢通。禁止在盲道上設置任何其他設施。

  人行道及臨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雜物、垃圾、晾曬衣物等。

  非機動車輛應有序擺放在空坪隙地上。

  2.2.8城市道路護坡上應無垃圾、雜物等,不得涂畫、張貼、張掛。

  2.2.9橋梁外觀應保持美觀、完好,出現(xiàn)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橋梁的護欄、扶梯、橋塔、懸索、橋墩等部位應定期進行清洗或涂裝。

  橋梁下的地面應進行硬化、綠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橋上禁止垂釣、放風箏等。

  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應與路面景觀相協(xié)調(diào),設置的遮陽雨棚應選用透光的材質(zhì),出入口之間的頂臺應適當綠化。

  人行地道的設施應整潔完好,不得出現(xiàn)污損等現(xiàn)象。

  人行地道內(nèi)及出入口應保持秩序良好,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乞討留宿等現(xiàn)象。

  2.3路名牌

  2.3.1每個路口應設有路名牌。路名牌應按國家標準制作設置,做到清晰醒目,準確規(guī)范。

  2.3.2路名牌出現(xiàn)污損、歪倒等情況應及時清洗、維護,路名變更時應及時更換。

  2.4道路附屬設施

  2.4.1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的設置應符合有關標準。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jīng)常清洗、維護,出現(xiàn)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

  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應每年進行一次油飾。

  2.4.2路緣石應排列整齊,出現(xiàn)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錯臺等現(xiàn)象,應及時修復。

  禁止在路緣石設置踏步。

  2.4.3路面上的各類井蓋應與路面平齊,出現(xiàn)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設施管理單位應及時加固、補齊、更換和歸位。

  2.4.4道路的排水、排污設施應保持暢通,及時清撈疏浚,雨后路面無積水。禁止將垃圾、雜物等棄置于下水道。

  2.4.5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符合國家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guī)定。

  2.4.6交通標志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單位指示標志,交通標志前后五十米距離內(nèi),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交通標志應整潔完好,出現(xiàn)損壞、破舊、歪倒等應及時維修、油飾或更換。

  2.4.7交通標線及道路上機動車輛臨時停靠點的標線應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損、維修等出現(xiàn)不清晰和殘缺時,應重新標記。

  2.5停車場

  2.5.1停車場內(nèi)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垃圾、雜物等。

  2.5.2停車場車位線應做到清晰醒目,無殘缺、覆蓋;場內(nèi)其他設施應當整潔完好,使用正常;場內(nèi)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位置有序擺放。

  3、建(構)筑物

  3.1本規(guī)定所指建(構)筑物包括建筑外墻面、屋頂、防護柵、陽臺、外走廊、門窗、空調(diào)架、油煙排放口、遮陽(雨)蓬、圍墻。

  3.2建筑單體

  3.2.1城市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形式等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

  3.2.2建(構)筑物外形應完好、整潔。保護性建(構)物、標志性建(構)筑物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和歷史環(huán)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

  3.2.3臨路建(構)筑物外部污損、殘破的,應及時清洗、粉飾、維修。

  3.3建筑外墻面

  3.3.1建筑物外墻面上應無有礙觀瞻的涂寫、刻畫、粘貼、吊掛等現(xiàn)象。

  3.3.2建筑物外墻面進行裝飾或者維修時應保持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diào)。

  3.3.3位于A、B級道路的建(構)筑物的外墻面,采用玻璃幕墻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裝飾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

  位于C級道路的建(構)筑物的外墻面,采用玻璃幕墻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裝飾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3.4屋頂

  3.4.1建筑物屋頂?shù)妮喞、顏色、形態(tài)不得擅自改變,屋頂設施應與周圍景觀相協(xié)調(diào),并保持整潔、美觀。

  建筑物屋頂影響觀瞻時,應按景觀要求進行改造。

  3.5防護柵、陽臺、外走廊、門窗

  3.5.1城區(qū)內(nèi)建筑物的陽臺、窗戶上提倡不安裝防護柵。A級道路兩側和城市新區(qū)的建筑物二樓以上(含二樓)禁止新裝防護柵。新安裝的防護柵不得超出陽臺、窗戶的外墻立面。

  3.5.2A、B級道路臨路建筑物的陽臺、平臺、外走廊內(nèi)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衣被等物應晾曬在陽臺、平臺、外走廊內(nèi)。

  3.5.3建筑物臨路的門窗、門簾應經(jīng)常抹洗,出現(xiàn)脫漆、破損等現(xiàn)象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3.5.4臨路建筑物的門口應整潔,臨A級道路不得在門口擺放灶具、廚具等進行生活、經(jīng)營活動。

  3.6空調(diào)外機

  3.6.1新建建筑物應預留有供空調(diào)外機安裝的位置和供空調(diào)機冷凝水統(tǒng)一排水的管道,空調(diào)機冷凝水應接入統(tǒng)一安裝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墻面。

  3.6.2空調(diào)外機臨路安裝時,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機下緣離地面高度應不低于2米。

  3.6.3空調(diào)外機應保持外觀整潔,表面無塵垢,頂端無垃圾和雜物。

  空調(diào)外機使用空調(diào)機罩的,機罩出現(xiàn)破舊、污損時應進行清洗或更換。

  3.7油煙排放口

  3.7.1新建住宅樓應設有統(tǒng)一的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

  3.7.2餐飲單位、加工制作場所應安裝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凈化裝置。

  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臨路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

  3.8遮陽(雨)蓬

  3.8.1高層建筑、A、B級道路建筑物臨路立面不得安裝遮陽(雨)蓬。

  3.8.2C級道路臨路單位、門店的門前設置的遮陽(雨)蓬應整潔美觀,底部離地面高度應大于2.4米,寬度不得超過1.5米。

  3.8.3遮陽(雨)蓬應保持完好,出現(xiàn)陳舊、污損、破爛應及時清洗和更換。

  3.9圍墻

  3.9.1臨路單位可選用綠籬、花壇(池)、柵欄和草坪等形式與道路分界,綠籬、柵欄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因使用功能確需修建圍墻的,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圍墻,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圍墻內(nèi)的空地應進行景觀綠化。

  3.9.2建設和待建施工工地應設置實體圍墻圍擋作業(yè)。圍墻高度不得低于2.2米。圍墻臨道路外側應保持整潔、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和亂張貼、張掛、涂畫等現(xiàn)象?拷鼑鷫μ幍呐R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4、公共設施

  4.1本規(guī)定所指公共設施包括電力、郵政、通訊、供水設施、公交線路站、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點)、廢棄物收集箱、公共健身休閑設施、交通(治安)崗亭等。

  4.2公共設施應按規(guī)劃設置,使用正常,外觀完好,無污漬、破損、殘缺、銹蝕,不得隨意涂畫、張貼、牽掛。

  出現(xiàn)上述現(xiàn)象應及時清除、油飾、維修或更換。

  4.3電力、通訊、郵政設施

  4.3.1電力、通訊等線路應設于地下。

  未設于或不能設于地下的架空線路應排列整齊有序,無雜亂、脫落、零散、牽掛等現(xiàn)象。

  4.3.2路燈桿、架設線路的桿柱,應保持直立,發(fā)生傾斜、斷裂、倒地、廢棄時應及時扶正、更換或清除。

  4.3.3公共場所的報刊亭應按城鄉(xiāng)規(guī)劃有序設置,A級道路上禁止占道設置。禁止亭外經(jīng)營,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

  4.3.4報刊亭、公用電話亭應造型美觀,設置合理,每天進行抹洗。

  4.4供水設施

  4.4.1門店不得臨路安裝自來水龍頭。

  消火栓應每年油飾一次,無滴、漏水現(xiàn)象。

  4.5公交線路站

  4.5.1公交線路站設置的候車亭應造型簡潔、美觀,并應配置廢棄物收集箱。

  線路指示牌與站內(nèi)廣告牌應分開設立。線路指示牌應清晰醒目,方便閱讀,無廣告內(nèi)容,有條件的應配有照明設施。

  公交線路站應每天進行抹洗,打掃環(huán)境衛(wèi)生。

  4.6公共廁所

  4.6.1公共廁所應為水沖式或環(huán)保型,公共廁所及周圍區(qū)域應每天清掃保潔,無糞便外溢、垃圾、蠅蛆、積水、惡臭等現(xiàn)象。

  4.6.2獨立式公共廁所的外部結構、造型、風格、材料、色彩等應與周圍環(huán)境和景觀相適應。

  4.7公共垃圾站(點)

  4.7.1公共垃圾站(點)應采用符合密閉運輸和傾倒條件的集裝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產(chǎn)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

  4.7.2公共垃圾站(點)的垃圾應做到日產(chǎn)日清。站(點)外不得棄置垃圾、堆積廢品,站(點)周圍區(qū)域應進行清掃保潔,無垃圾二次污染現(xiàn)象發(fā)生。

  4.7.3公共垃圾站(點)外墻面及門窗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粉刷。

  4.8廢棄物收集箱

  4.8.1道路兩側和廣場、休閑旅游景區(qū)等公共場所應設置廢棄物收集箱。

  廢棄物收集箱應便于丟棄廢物,造型美觀。

  4.8.2廢棄物收集箱應每天清除廢棄物,抹洗外部,做到箱口無膨溢,箱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

  4.9交通(治安)崗亭

  4.9.1交通(治安)崗亭應經(jīng)常抹洗,保持整潔,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4.9.2廢棄的交通(治安)崗亭應及時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5、園林綠化

  5.1本規(guī)定所指園林綠化主要包括林木、綠帶、草坪、花壇(池)、園林小品等。

  5.2林木、綠帶、草坪、花壇(池)、園林小品等應無垃圾,不得堆物、晾曬、牽掛、吊掛、踐踏、攀摘等。

  栽種的植物枯死、被毀、蒙塵時應及時補栽、補種、除塵。

  5.3園林綠化防護使用的防曬、防凍材料應設置牢固整齊,出現(xiàn)殘缺、破損等情況時應進行清理和更換,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5.4行道樹應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diào),無缺株,無死樹枯枝;樹穴無黃土裸露,樹穴防護蓋板和側石無缺損。

  行道樹出現(xiàn)枯枝、斷枝和樹干傾斜、倒地等,應及時清理、扶正或移走。

  5.5城市道路的綠帶、花壇(池)內(nèi)的泥土應低于邊緣石10厘米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

  5.6臨A、B級道路的單位、商店的門前宜擺放常綠花卉植物。

  重要節(jié)日和重大活動應在街頭擺放花盆和造型植物。

  擺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現(xiàn)凋謝、殘破等應及時更換或移走。

  5.7園林小品及園林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每年定期進行一次修整,出現(xiàn)破損、蒙塵等影響原有風貌和觀瞻時應及時維修、更換和清洗。景觀水體應保持清澈,出現(xiàn)漂浮垃圾、雜物時,應及時清除。

  6、戶外廣告、招牌

  6.1本規(guī)定所指戶外廣告包括在戶外設置的商業(yè)廣告、公益廣告。

  本規(guī)定所指戶外招牌包括在戶外設置的單位名稱標牌、匾額。

  6.2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與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適應,合理布局,規(guī)范設置。

  6.3戶外廣告、招牌應整潔完好、文字規(guī)范、字體無殘缺,配有燈光設施的應使用正常。

  戶外廣告、招牌出現(xiàn)污損、殘缺等情況或燈光不亮、顯示不全時,應及時清洗、維修。

  戶外廣告、招牌的制作提倡使用高品質(zhì)形式。A級道路上禁止采用噴繪形式設置戶外廣告,B級道路上限制采用噴繪形式設置戶外廣告。

  6.4不得在道路上設置過街龍門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機動車停車線50米范圍內(nèi))設置占道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綠地上擺放可移動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利用樹木等植物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和宣傳品等。

  6.5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6.5.1下列區(qū)域、建(構)筑物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商業(yè)廣告:

 。ㄒ唬﹪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控制地帶和岳麓山風景名勝區(qū)核心景區(qū);

 。ǘ┏鞘袕V場、湘江風光帶、瀟湘風光帶、公園、學校教學區(qū)、居民區(qū)、住宅樓;

  (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路燈燈桿、電桿、變壓配電箱等;

 。ㄋ模埣踩藢S迷O施。

  6.5.2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臨時設置公益宣傳廣告或拆除。

  6.5.3市區(qū)范圍內(nèi)不得設置跨街橫幅、建(構)筑物外墻條幅、機動車非機動車隔離欄條幅等布幅廣告。

  6.5.4依附建(構)筑物設置

  建(構)筑物上的戶外廣告的形狀、規(guī)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diào),不得影響建(構)筑物的原有風貌、輪廓等。

  6.5.4.1頂部設置

 。ㄒ唬┙ㄖ叨鹊陀12米(含12米)的建(構)筑物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ǘ┙ㄖ叨葹12米—24米(含24米)的建(構)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構)筑物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ㄋ模┰O置的戶外廣告牌面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筑物兩側墻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構)筑物外墻面。

  6.5.4.2墻面設置

  黃興南路等重要商業(yè)街區(qū)及有預留廣告位置的建(構)筑物的外墻面上可適量設置戶外廣告,除此以外其他建(構)筑物外墻面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畫面平行于墻面設置的,高度不得超過依附物的墻體頂線,寬度不得大于兩側墻面,其外端距離墻面不得超過0.5米;不得在建筑物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

  戶外廣告畫面垂直于墻面設置的,宜采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離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外端距離墻面不得超過1.5米。

  6.5.4.3櫥窗設置

  櫥窗應經(jīng)常整理和抹洗,保持明亮、美觀,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

  櫥窗內(nèi)展示的物品應保持整潔、完好、雅觀。

  6.5.5其他形式設置

  6.5.5.1懸于道路空間的的戶外廣告,其底端距離地面高度:位于車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8米。

  豎立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的戶外廣告版面面積不得大于4平方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垂直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0.6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平行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1.5米。

  6.5.5.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道路路邊設置面積大于4平方米的廣告牌,但高度不得大于6米:

 。ㄒ唬├脧V告牌對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設工地和外部陳舊、破爛或毀壞三個月內(nèi)難以維修或拆除的建(構)筑物進行遮擋、美化的;

 。ǘ┰O置后不對近距離的建(構)筑物、景觀造成視覺遮擋的空曠路段。

  6.5.5.3二環(huán)線以內(nèi)禁止設立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二環(huán)線以外利用空曠區(qū)域設置的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7米,寬度不得大于20米,其設置點與附近橋梁、道路、建(構)筑物等的直線距離不得低于該廣告的整體高度。

  6.5.5.4會展期間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宣傳品的,應在會址和代表集中處的附近區(qū)域按要求統(tǒng)一設置,會展結束后的次日應將所設的戶外廣告、宣傳品等清除完畢。

  6.5.6車身廣告

  公共汽車上的車身廣告,不得設置在車輛的車窗玻璃及車輛的前后部、頂部。設置的車身廣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

  禁止在出租汽車上設置任何形式的車身廣告。

  6.5.7張貼欄

  張貼欄應設置在既方便瀏覽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地方,需要張貼、公布的信息、公告等應張貼在張貼欄內(nèi)。張貼欄應定期清理。

  6.6戶外招牌設置要求

  6.6.1戶外招牌的內(nèi)容為單位名稱、商號(字號)、標志,其設置應與建(構)筑物、周邊景觀相協(xié)調(diào)。

  戶外招牌設置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同一單位臨多條道路的,可在臨每條道路的單位入口位置設置一塊招牌。

  6.6.2同一建筑物內(nèi)有多個單位的,物業(yè)管理者應當按照一幢一牌和統(tǒng)一設置的原則規(guī)范戶外招牌,禁止單個單位在該建筑物墻面、樓頂獨立設置戶外招牌。

  6.6.3門面戶外招牌應統(tǒng)一設置在門楣位置,招牌大小應與建筑物及相鄰招牌相協(xié)調(diào)。招牌的高度不超過1.5米,寬度視門面寬度而定,但不得超過建筑物兩側墻面。

  6.6.4禁止在建(構)筑物的窗戶玻璃上設置招牌。

  6.6.5在戶外招牌上發(fā)布電話號碼、經(jīng)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nèi)容的,適用戶外廣告容貌管理的規(guī)定。

  7、城市照明

  7.1本規(guī)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

  7.2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現(xiàn)燈光不亮或顯示不全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無特殊情況,照明設施應按規(guī)定啟閉。

  7.3道路照明

  7.3.1城市道路、廣場、休閑旅游景區(qū)、居住區(qū)等應有道路夜間照明。

  7.3.2照明燈桿的式樣、形式、色彩應簡潔美觀。

  7.4景觀照明

  7.4.1廣場、商業(yè)街、A、B級道路兩側建(構)筑物、園林水景等宜設有夜間景觀照明。

  7.4.2景觀照明應充分反映被照物體的特征,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diào),采用環(huán)保型、節(jié)約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產(chǎn)生光污染。

  照明設施安裝應采用隱蔽方式,盡量避免燈具外露。

  8、城市水域

  8.1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等廢棄漂浮物,發(fā)現(xiàn)廢棄漂浮物應及時清除。

  8.2城市水域內(nèi)的各類船舶、躉船、碼頭應容貌整潔,不得進行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垃圾、污水等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域。

  8.3城市水域的岸坡應完好、無缺損,無裸露垃圾,無亂搭建(構)筑物。

  8.4岸邊綠化景區(qū)內(nèi)不得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等活動。

  城市水域兩岸的護欄、桿線及建(構)筑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

  9、附則

  9.1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9.2本規(guī)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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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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