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14:31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fā)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虧的將是作為發(fā)包人的業(yè)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wěn)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于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yè)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jié)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樣因業(yè)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yè)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yè)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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