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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對《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

2011-03-10 11:44  重慶建設委員員  【  【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征求對《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渝建〔2011〕108號

  重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重 慶 市 公 安 局

關于征求對《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區(qū)縣(自治縣)城鄉(xiāng)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區(qū)建設局,兩江新區(qū)建設局,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

  近年來,高層建筑大量增加,火災事故頻發(fā)。為切實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提升高層建筑抗御火災的能力,結合我市高層建筑的實際情況,市城鄉(xiāng)建委、市公安局對原《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渝建發(fā)[2004]124號)進行了修訂,編制了《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若干問題的意見》。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3月15日17:00前通過郵件同時傳至以下兩部門:市城鄉(xiāng)建委勘察設計處(聯(lián)系人:李永強,電話:63676222,郵箱pacqjzaq@163.com);市公安消防總隊防火部建審處(聯(lián)系人:張鋒,電話:67315482,郵箱:zfzuning@sina.com)。

  本通知同時在市城鄉(xiāng)建委(www.ccc.gov.cn)和市公安局(www.cqga.gov.cn)網(wǎng)站同時發(fā)布。

  附件:1、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2、制定說明

  重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重 慶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高層建筑防火設計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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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重慶市近年來高層建筑防火設計中遇到的問題,重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意見:

  一、建筑物內(nèi)設有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及設置在地下一層、首層及二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時,在進行建筑分類時可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

  二、居住建筑的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物管等管理用房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三、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nèi)時,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實體隔墻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層起算,按居住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四、一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shù)不超過2戶(含2戶)、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shù)不超過4戶(含4戶)時,戶門可直接開向前室;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shù)超過4戶時,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不應超過該層總戶數(shù)的1/2;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ㄒ唬┲苯娱_向前室的戶門必須為乙級防火門;

 。ǘ┧㈦姽艿谰臋z查門不應開向樓梯間;當直接開向前室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ㄈ╇姎饩、管道井直接設置在前室時,每層樓板處必須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分隔。

  五、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一類高層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不應設置剪刀樓梯。

  六、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當每層住宅戶數(shù)超過2戶時,不應利用公共走道設置前室。

  七、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門應設置常開防火門,并增設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動和手動控制的釋放器;疏散樓梯間及其獨立前室應設置常閉防火門。

  八、建筑內(nèi)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tǒng)、常開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需要聯(lián)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九、高層建筑內(nèi)商業(yè)營業(yè)廳、餐廳、觀眾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雖有直接自然通風條件,但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口距室內(nèi)最遠點的水平距離超過30m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十、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渝建發(fā)[2004]124號)廢止。

  附件2

  制定說明

  一、建筑物內(nèi)設有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及設置在地下一層、首層及二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時,在進行建筑分類時可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

  對原《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原《意見》)第一條進行了補充。建筑物內(nèi)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和限定了條件的物管等管理用房火災負荷較小,與其他功能之間有一定的防火分隔,發(fā)生火災后對其他功能空間的影響不大,故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入建筑分類。

  二、居住建筑的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物管等管理用房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鑒于規(guī)范已明確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的定義,對原《意見》第二條進行了修改。居住建筑的商業(yè)服務網(wǎng)點、物管用房等公共活動用房在投入使用后,通常利用空高設置夾層,增大了火災荷載、延長了疏散距離,導致亡人火災頻發(fā);業(yè)主或?qū)⑾噜彽纳虡I(yè)服務網(wǎng)點、物管用房等打通,增大了建筑面積,改變了建筑物的性質(zhì),造成火災隱患,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整改難度很大。故提出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要求,便于及時撲救初期火災。

  三、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nèi)時,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實體隔墻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層起算,按居住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整合征求意見稿)的要求,對原《意見》第三條進行了修改。

  四、一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shù)不超過2戶(含2戶)、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shù)不超過4戶(含4戶)時,戶門可直接開向前室;二類高層居住建筑每層住宅戶數(shù)超過4戶時,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不應超過該層總戶數(shù)的1/2;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必須為乙級防火門;

  (二)水、電管道井的檢查門不應開向樓梯間;當直接開向前室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三)電氣井、管道井直接設置在前室時,每層樓板處必須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分隔。

  對原《意見》第四條進行了局部修改。

  五、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過100米的一類高層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不應設置剪刀樓梯。

  吸取上海11.15火災經(jīng)驗教訓,為提高高層建筑疏散樓梯的安全度,保證火災情況下室內(nèi)人員安全疏散提出此條意見。

  六、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當每層住宅戶數(shù)超過2戶時,不應利用公共走道設置前室。

  通過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實際情況來看,絕大多數(shù)住宅剪刀樓梯設置的“三合一”前室,由于頻繁使用導致前室常閉防火門常開或損壞,在火災發(fā)生時無法有效阻隔煙火,影響疏散,故對剪刀樓梯前室設置提出此要求。

  七、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門應設置常開防火門,并增設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聯(lián)動和手動控制的釋放器;疏散樓梯間及其獨立前室應設置常閉防火門。

  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整合征求意見稿)“設置在建筑內(nèi)經(jīng)常有人通行出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的要求,對防火門的設置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八、建筑內(nèi)設有機械防排煙系統(tǒng)、常開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需要聯(lián)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通過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實際情況來看,部分建筑設置有需要聯(lián)動控制的消防設施,但規(guī)范未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無法實現(xiàn)聯(lián)動功能,特提出此條要求。

  九、高層建筑內(nèi)商業(yè)營業(yè)廳、餐廳、觀眾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雖有直接自然通風條件,但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口距室內(nèi)最遠點的水平距離超過30m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保留原《意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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