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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管理的通知

2011-12-28 14:26    【  【打印】【我要糾錯】

  合造價〔2011〕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145號令)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與工程竣工結算各方職責

  1、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編制工作。并積極配合發(fā)包人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

  承包人對遞交的竣工結算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2、發(fā)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對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核,應根據自身的技術力量、人員配備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審核,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結算審核工作。

  發(fā)包人不得以合同承包范圍以外的工程未竣工等不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竣工結算要求。

  3、造價咨詢企業(yè)應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竣工結算編制或審核業(yè)務。不得接受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竣工結算的造價咨詢業(yè)務。

  4、工程竣工結算編制和審核應由造價專業(yè)人員承擔。

  二、優(yōu)化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方式

  1、實行分階段結算、分專業(yè)結算制度。對于規(guī)模較大建設工程項目,在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時,可按照單位工程采用分階段、分專業(yè)(土建、安裝、市政、裝飾、仿古建筑、園林綠化、房屋修繕)結算的方式,加快審核進度。

  2、推行全過程造價跟蹤管理。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發(fā)包人應參與或委托咨詢企業(yè)參與全過程造價跟蹤管理,結合《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咨詢規(guī)程》(中價協(xié)[2009]008號)要求,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障按時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減少結算糾紛。

  三、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時限

  1、發(fā)、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對竣工結算資料和竣工結算報告遞交時間、審核時限、審核意見反饋時限和結算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

  工程竣工后,發(fā)、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2、合同中對竣工結算資料和竣工結算報告遞交時間、審核時限、審核意見反饋時限和結算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參照以下規(guī)定:

 。1)遞交竣工結算資料和竣工結算報告的時間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編制工作并完成交接手續(xù);未在期限內完成,且經發(fā)包方發(fā)函催促后14日內仍未提交或無正當理由明確復函的,發(fā)包方可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2)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時限發(fā)包人應按以下規(guī)定時限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序號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核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日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日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日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日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后15日內匯總,送發(fā)包人后 30日內審核完成。

 。3)反饋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時限

  承包人應對發(fā)包人提出審核意見按以下規(guī)定時限予以反饋

序號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核意見反饋時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
2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之日起30日


  3、發(fā)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審核竣工結算或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視為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已經認可,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承包人在接到發(fā)包人提出的審核意見后,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fā)包人提出的審核意見已經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四、工程竣工結算爭議處理

  1、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發(fā)生爭議事項的,由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解釋。

  2、發(fā)、承包雙方在工程竣工結算過程發(fā)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 雙方協(xié)商;

  (2) 提請調解,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調解工程造價問題;

  (3) 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加強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監(jiān)督管理

  1、造價咨詢企業(yè)未按本通知要求開展工程竣工結算咨詢業(yè)務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在合肥建設網上予以公示。情節(jié)嚴重的,按《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45號令)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2、承、發(fā)包雙方未按本通知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經核實后,在合肥建設網上予以公示。

  3、造價專業(yè)人員不執(zhí)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在合肥建設網上予以公示。情節(jié)嚴重的,按《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實施細則》(皖價協(xié)[2008]2號)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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