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投資建設的宏觀管理,采取“一級調控,兩級管理”的制度,即中央政府調控,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按分工進行管理!秶鴦赵宏P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問、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qū)、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對于需要核準的項目,《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了國務院、國家投資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分工,同時,也明確規(guī)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備案制的實施主體在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屬地化原則進行備案。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劃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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