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法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說服教育,糾正違法,實現制裁與教育雙重功能。行政處罰雖然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但行政主體不能只強調制裁,為處罰而處罰,而應加強對當事人的教育,使其真正認識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從而自覺守法,防止違法行為的再次發(fā)生。根據這一原則,實施處罰時,對有關相對人主動削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形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處罰。當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處罰,而放縱違法行為,畢竟教育與處罰具有不同的功能,對違法行為只教育不處罰則完全失去了處罰應有的懲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