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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管理》:工傷保險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2012-08-17 15:59  來源:  字體:  打印

  工傷保險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無)

  (一)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ǘ﹦趧颖U闲姓块T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ㄈ┙涋k機構的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未按規(guī)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 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不按規(guī)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 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 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ㄎ澹﹦趧幽芰﹁b定組織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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