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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許可

2012-08-29 11:58  來源:  字體:  打印

  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許可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實施行政許可制度?!睹癖瑮l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單位應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收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證明;

  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3.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4.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yè)、承運人、一次性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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