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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放棄的效力探討

2009-06-12 15:27    【  【打印】【我要糾錯】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了承包人對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是由于諸多原因,特別是現實中,預先放棄此優(yōu)先受償權的現象大量存在,從而致使該制度并未取到明顯收效,第286條被認為是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條款”,致使立法目的難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實現。筆者認為,此優(yōu)先受償權的產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是不得預先約定排除優(yōu)先受償權的適用,更不能將其無條件地放棄;本文擬就此問題作一探討,拋磚引玉,以期達成共識。

  一、引言

  近幾年來,伴隨著我國房地產業(yè)的迅猛發(fā)展,建設單位拖欠建設工程價款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并出現普遍化的趨勢。這嚴重影響到建筑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制約了房地產業(yè)的發(fā)展,特別是,由于工程價款中承包人應支付給建筑工人的工資和勞務費占有相當的比重,工程價款被拖欠導致工人的勞動報酬被拖欠,由此引發(fā)一系列的社會問題。1999年全國人大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了承包人建筑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以期能夠有效保護承包方的合法利益,進而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但是,由于法律并沒有對此權利的性質及適用的具體情形加以明確的界定,加上建設工程價款拖欠問題本身的復雜性,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其理解不一,理論界對該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權利屬性也存在諸多分歧。因此,《合同法》實施5年多來該制度并未取到明顯收效,現實生活中工程款拖欠現象仍難得以根本解決,第286條被認為是中看不中用的“體眠條款”,致使立法目的難以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實現。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在簽約發(fā)包時,發(fā)包人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通常要求承包人簽署含有聲明預先放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書面文件,以獲得銀行的授信貸款。以致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從而造成大量社會問題的出現。筆者認為,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此法定優(yōu)先受償權,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應放棄的,本文擬就此問題作一探討,拋磚引玉,以期達成共識。

  二、放棄的危害性

  設立優(yōu)先受償權旨在維護建筑市場中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其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維護良好的建筑市場環(huán)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現實生活中,發(fā)包人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脅迫承包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案例大量出現,嚴重干擾了建筑市場環(huán)境,產生了極其重大的危害和不良的社會影響,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建筑企業(yè)而言,其對權利的漠然可能會更直接地誘發(fā)侵權事件的泛濫,不利于保障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侵權企業(yè)而言,其侵權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扼制而使其產生進一步侵權的惡意,使違法行為得以大行其道;三是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甚至導致建筑市場陷入無序和混亂;四是會導致立法、司法公信力的喪失,影響我國社會主義現代法治的建立,這是最為重要的一點。

  由上可以看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不僅不利于保護承包方的利益,而且嚴重干擾了建筑市場,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公信力。因此,筆者認為,在現實條件下,優(yōu)先受償權不僅不應當放棄,而且立法應進一步加以完善,明確此項權利的性質,細化適用和例外的情形,對其進一步確認和保護。

  三、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被無條件放棄

  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優(yōu)先權的產生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既不得事先約定優(yōu)先權的發(fā)生,通常也不得約定排除優(yōu)先權的適用”。筆者贊同此觀點,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由合同法的規(guī)定直接產生,無須當事人對其設立進行約定,也不能預先放棄,具體理由如下:

  (一)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有違立法目的

  合同法第286條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在通過設立優(yōu)先受償權,進一步確立“勞動報酬絕對優(yōu)先”的觀念,有效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工資是工人“出賣勞動力的報酬,出賣血汗之對價”、“工資具有絕對神圣性,必須予以保護,始足實現社會正義。”所以,現代法治社會均以特別保護勞動報酬為法治的根本任務。實際上,在《合同法》之前,已有許多法律法規(guī)體現了這一精神,如《海商法》規(guī)定的船舶優(yōu)先權、《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等都要求優(yōu)先清償勞動報酬或工資及社會保險費。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雖然建筑工人、工程管理人員與發(fā)包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發(fā)包人也不承擔向工人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但是,因為發(fā)包人或業(yè)主享有建設工程的所有權,而其所有權中直接包含有工人的勞動價值,工人的勞動已經直接物化到了發(fā)包人的建設工程之中。所以,當承包人沒有或無力支付工人工資而發(fā)包人又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時,法律則賦予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申請法院拍賣并從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以實現工人的勞動報酬。

  立法目的之二就在于通過設立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有效地保證建筑企業(yè)的流動資金迅速回籠,節(jié)約資金占用成本,形成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在工程建設中,物化到建設工程價值中的,不僅僅是勞動價值。按照工程造價構成理論,在一項工程的價格中,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四項,人工工資只是工程造價中一項,一般情況下,人工工資只占工程造價的巧%到20%,更主要的是承包人付出的材料款(特別是在包工包料施工的情況下)、設備使用費、施工管理費等。因此,物化到工程價格中的除了施工工人的勞動外,更主要的是承包人的各種實物與資金。通常,工程價款的數額比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價款數額要大得多,對于有的建筑企業(yè)來說,有時一項工程款的拖欠就會造成企業(yè)流動資金的呆滯,導致資金周轉不靈,特別是對于那些依靠貸款作為工程款墊資和以賒購其他企業(yè)材料進行施工的企業(yè)來說,工程款的拖欠,不但使企業(yè)維艱,而且拖累其他企業(yè)陷于“三角債”的泥潭,甚至導致建筑市場的無序和混亂。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有些建筑企業(yè)在拖欠工程款難以收回或者無法收回時,對于其施工的其他工程往往會采取偷工減料的方式來降低成本,導致了“豆腐渣”工程惡性循環(huán)地不斷發(fā)生。

  認為斜板、斜管沉淀池中水流處于層流狀態(tài)。其實不然,實際上在斜管沉淀池中水流是有脈動的[4],這是因為當斜管中大的礬花顆粒在沉淀中與水產生相對運動,會在礬花顆粒后面產生小旋渦,這些旋渦的產生與運動造成了水流的脈動。這些脈動對于大的礬花顆粒的沉淀沒有什么影響,對于反應不完全小顆粒的沉淀起到頂托作用,故此也就影響了出水水質。

  為了克服這一現象,抑制水流的脈動,而發(fā)明了小間距斜板沉淀設備。這一設備還有下面一些優(yōu)點:

  (1)沉淀面積與排泥面積相等,消除了側向約束。對普通斜管來說排泥面積只占其沉淀面積的一半,在特殊時期如高濁期、低溫低濁期或加藥失誤時期污泥沉降性能、特別是排泥性能明顯變壞,在斜管排泥面的邊緣處由沉積數量與斜面上滑落下來的污泥數量大于排走的數量,造成了污泥的堆積。一旦在斜管的角落處產生污泥的堆積,既使過水斷面減少,上升流速增加,增加了污泥下滑的頂托力,又進一步增加污泥堆積,產生了污泥堆積的惡性循環(huán)。這種作用開始時由于斜管上升流速的增加,沉淀效果變壞,沉后水濁度增高,當污泥堆積到一定程度時,由于上升流速的提高,可以把已積沉在斜管上的污泥卷起,使水質嚴重惡化。正是這一原因才使得南方很多地區(qū)又由斜管沉淀池改為平流沉淀池。而小間距斜板沉淀池其總排泥面積是普通斜管的4倍多,單位面積排泥負荷尚不到斜管的1/4,故在任何時期排泥均無障礙;

  (2)由于間距明顯減少,礬花沉淀距離也明顯變短,使更多小顆?梢猿恋硐聛恚〉\花是否沉淀下來是決定沉淀池最終出水水質的關鍵因素;

  (3)由于間距減少,水力阻力增大,使之成為水流在沉淀池中水力阻力的主要部分,這樣可使沉淀池中流量分布更均勻,基本消除了池頭池尾的差別,與斜管相比明顯地改善了沉淀條件。

  生產使用證明,小間距斜板沉淀池上升流速按3.0mm/s~3.5mm/s設計時尚有很大潛力,因此占地面積大幅度減少而抗沖擊負荷較強,沉淀池出水水質穩(wěn)定,沉后水濁度一般不超過3NTU,濾后水濁度接近0NTU。

  2.4 對過濾工藝的強化

  傳統(tǒng)給水處理工藝一般沉后水濁度較高,所以濾池負擔較重,水質較難保障,反洗水消耗浪費較大。而“渦旋混凝低脈動沉淀給水處理技術“把濁度解決在濾前,濾池只用來把關,因此濾池的濾速可得到較大提高,而反沖洗水量則可節(jié)省50%以上。

  3、工程實踐

  “渦旋混凝低脈動沉淀給水處理技術“在秦皇島、大慶、撫順、賓縣等地進行了應用實踐。

  3.1 秦皇島市海港水廠改造工程

  秦皇島市海港水廠原回轉反應、斜管沉淀池設計能力5萬m3/d,但由于設計參數選用過高,實際凈水能力還不到2.5萬m3/d,為解決城市缺水狀況,要求水量提高到10萬m3/d,并改善水質。 采用以下方案改造:

  (1)在絮凝池前端增設立管串聯式初級混凝設備,取代原管式靜態(tài)混合器,混合時間30s;

  (2)采取隔板式反應池取代原回轉反應池,廊道中垂直布置小孔眼網格,反應時間7min較原工藝縮短了13min,因而可節(jié)省一些面積給沉淀池;

  (3)用小間距斜板取代斜管,沉淀池上升流速3.5mm/s。

  1996年1月至7月,對原工藝進行了改造。在原構筑物容積不變的情況下,使反應效率大幅度提高,處理水量提高到10萬m3/d,且沉后水濁度可保持在3NTU以下。與新建水廠比較,基建投資節(jié)省幾千萬元。實際運行2年表明:新工藝在水質水量穩(wěn)定的同時,藥劑投加量節(jié)省30%;濾池反沖洗水量改造前約4000m3/d,改造后降到僅1000m3/d。

  3.2 撫順市東州水廠擴建工程

  東州水廠設計能力為2萬m3/d,原處理工藝流程為:原水→一級泵站→虹吸濾池→清水池→管網。該水廠原水取自大伙房水庫,1994年以前水質濁度常年在20NTU以內,因此一直未建濾前處理設施。1995年“七·二九“特大洪水之后,水庫水質發(fā)生顯著變化,該水廠持續(xù)幾個月出水水質不達標,對此用戶反映極為強烈,因此公司決定完善處理工藝,增加反應沉淀工藝。

  東州凈水廠反應沉淀池擴建工程于1996年5月開始施工,7月27日竣工;旌喜捎霉苁轿u初級混凝設備,混合時間3s;反應采用小孔眼網格絮凝設備,反應時間為10min;沉淀池采用小間距斜板,上升流速2.5mm/s。7月28日,突降暴雨,原水濁度達500NTU以上,該設備在此情況下開始啟動,經2h調試運行以后,沉后水濁度達到3NTU以下,確保了水廠的正常運行。

  從2年多的運行情況來看,該項技術有以下優(yōu)點:

   (1)經濟效益顯著。由于反應時間短,沉淀池上升流速高,大大節(jié)省了反應沉淀池面積,從而節(jié)省基建投資達30%以上;

   (2)處理水質好,沉后水濁度可穩(wěn)定在3NTU以下;

   (3)啟動方便,抗沖擊負荷強,運行操作簡單;

  (4)日常運行費用低,由于采用了管式微渦初級混合設備,節(jié)省投藥量30%左右,同時由于沉后水水質好,節(jié)約了反沖洗水量,延長了濾料的更換周期。

  3.3 大慶市中引水廠改造工程 大慶中引水廠25萬m3/d一期工程采用比較成熟的傳統(tǒng)工藝設計,即靜態(tài)混合器-普通網格反應池-三層側向流斜板。平時運行效果基本滿足水質要求。在低溫低濁時處理能力可達20萬m3/d左右,但在春季開湖時出現少見的低溫高濁水質現象,且pH高達8.9以上。傳統(tǒng)處理技術無法處理這種惡劣水質,僅能處理不到12萬m3/d的水量,嚴重影響生產和生活用水。

  1997年9月始,對原工藝進行了改造:用管式微渦初級混凝設備取代原靜態(tài)混合器;在孔室反應池中拆除原普通網格,重新計算并布設小孔眼網格;拆除沉淀池中三層側向流斜板,換以逆向流小間距斜板;為使過渡段布水均勻,采用了網格過渡段及同程同阻尾端集水技術,實現了短邊布水,且省去表面集水槽。

  改造后,不但使處理能力達到了設計要求,而且明顯改善了水質,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故引水廠二期25萬m3/d新建工程亦已采用這項技術設計施工。

  3.4 賓縣水廠新建工程

  賓縣自來水公司新建2萬m3/d水廠采用渦旋混凝低脈動沉淀給水處理技術設計。1994年8月竣工通水,已安全運行4年多,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

   (1)總基建投資節(jié)省約100萬元。

  (2)兩個1萬m3系列,其混合、絮凝部分同樣采用新技術,而沉淀池內一套安裝小間距斜板沉淀設備,另一套安裝傳統(tǒng)的普通斜管沉淀設備。運行中,小間距斜板沉淀池出水始終保持在3NTU以下,而普通斜管沉淀池出水始終在5NTU以上,反差鮮明。

  (3)經長期運行統(tǒng)計計算,采用新技術投藥量還可節(jié)省30%,且節(jié)省濾池反沖洗水量,使制水成本大幅度降低。

  4、結論

  總之,這項新技術具有投資省、占地少,處理效率高、水質好,工期短、見效快,制水成本低、適應廣泛等特點,不僅對低溫低濁、汛期高濁水處理效果好,同時對其它特殊原水也具有較好的處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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