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不具備代理的實質特征,即欠缺代理權,但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在民法理論中,無權代理分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而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包括表見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guī)定,無權代理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guī)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后,代理人繼續(xù)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xù)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特征
(1)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獨立對第三人為意思表示,其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這是無權代理的本質特征。
(3)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是不確定的,并非絕對不能產(chǎn)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無權代理的行為未必一定對本人或相對人不利,同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條件下,承認無權代理產(chǎn)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經(jīng)過追認的狹義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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