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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