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
包括承租人用于居住的情況,也包括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
房屋租賃的主要原則:
1.房屋租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于財產權交易的民事活動,當事人應當依照民法規(guī)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原則;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是指各級政府交由機關、部隊、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經營管理的國有房屋。根據政府授權規(guī)定,其中有的房屋可以出租經營,有的房屋不得出租經營;3.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租賃政策。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xié)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4.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賣買不破租賃);5.出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權;6.為保障承租人家屬的住房權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該房屋。7.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8.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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