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學習:新增資產的確定
一、資產的分類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使用后,工程建設的總投資形成相應的資產。按照新的財務制度和企業(yè)會計準則,新增資產按資產性質可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等四大類。
二、新增資產價值的確定
1、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確定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計算是以獨立發(fā)揮生產能力的單項工程為對象,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移交生產或使用,即應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一次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一次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分期分批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分期分批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在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勞動條件、節(jié)約材料消耗、保護環(huán)境而建設的附屬輔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驗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2)對于單項工程中不構成生產系統(tǒng),但能獨立發(fā)揮效益的非生產性項目,如住宅、食堂、醫(yī)務所、托兒所、生活服務網點等,在建成交付使用后,也要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3)凡購置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不需安裝的設備、工器具,應在交付使用后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4)屬于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投資,應隨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時一并計入。
(5)交付使用財產的成本,應按下列內容計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2)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的采購成本、安裝工程成本、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鍋爐及各種特殊的建筑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3)運輸設備及其他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資產一般僅計算采購成本,不計分攤的“待攤投資”。
(6)共同費用的分攤方法。新增固定資產的其他費用,如果是屬于整個建設項目或兩個以上單項工程的,在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時,應在各單項工程中按比例分攤。分攤時,什么費用由什么工程負擔應按具體規(guī)定進行。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管理費按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需安裝設備價值總額作比例分攤,而土地征用費、勘察設計費等費用則按建筑工程造價分攤。
2、新增流動資產價值的確定
(1)貨幣性資金。貨幣性資金是指現(xiàn)金、各種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應收賬款是指企業(yè)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或受益單位收取的款項;預付款項是指企業(yè)按照購貨合同預付給供貨單位的購貨定金或部分貨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一般情況下,應收及預付款項按企業(yè)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時的實際成交金額入賬核算。
(3)短期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股票和債券根據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分別采用市場法和收益法確定其價值。
(4)存貨。存貨是指企業(yè)的庫存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各種存貨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存貨的形成,主要有外購和自制兩個途徑。外購的存貨,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自制的存貨,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