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工程師考試咨詢概論知識點:合同談判與簽約
【學員問題】合同談判與簽約應注意什么?
【解答】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邀請其就合同文件及相關事宜進行談判。合同談判不得改變委托服務范圍、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的實質性內容。
招標人通過談判,進一步審查投標人咨詢服務實施方案是否可行、各項技術措施是否合理;進一步審查項目實施班子咨詢人員的配備和實力是否得當,能否保證項目要求的質量和進度;審查財務建議書中咨詢服務費的構成與數(shù)額是否合理;澄清相關合同條款含義,并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對“通用條件”的某些條款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進一步明確客戶和咨詢單位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咨詢服務合同文件組成及其解釋順序如下:
?。?)協(xié)議書(含補充協(xié)議);
?。?)中標通知書;
?。?)合同專用條件;
?。?)合同通用條件;
?。?)委托服務范圍;
?。?)技術建議書;
?。?)財務建議書;
(8)其他技術文件與資料。
中標人應當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完成談判并簽訂合同。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給予未中標人經(jīng)濟補償?shù)?,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以上內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