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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2013-10-15 13:32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農(nóng)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鑒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建設、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規(guī)劃、市容、教育、文化、消防、公安、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安全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定期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重點單位及大型商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影劇院等公共建筑和采煤沉陷區(qū)居民搬遷安置的房屋安全進行普查或者抽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要求使用房屋,保證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隱患的,應當及時依法鑒定和處理。

  第七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ㄒ唬┰谖蓓敗㈥柵_搭建房屋建筑;

 。ǘ┰谖蓓敗菍觾(nèi)超荷載堆放物品;

  (三)在外墻搭建陽臺或者利用房屋雨蓬、挑檐搭建各類建筑設施;

 。ㄋ模┰谧≌课輧(nèi)存放酸、堿、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

 。ㄎ澹┢渌:Ψ课菔褂冒踩男袨椤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應當進行安全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

  (二)遭受地震、水災、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事故出現(xiàn)異常,仍需繼續(xù)使用的;

 。ㄈ┎鸶闹黧w結構、明顯加大使用荷載、改變使用性質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ㄋ模┯皠≡骸Ⅲw育場館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滿五年的;

  (五)在房屋外設置大型廣告牌等懸掛物或在房屋頂層設置通訊發(fā)射塔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虻叵鹿芫或者相鄰樁基礎、深基礎開挖等施工,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

 。ㄆ撸┢渌婪☉斶M行安全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第五項、第六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委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fā)現(xiàn)房屋出現(xiàn)可能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支付鑒定費。鑒定費按照價格行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ǘ┪腥松矸葑C明;

 。ㄈ┓课輽鄬僮C明;

 。ㄋ模┓课菰O計資料、施工技術資料;

 。ㄎ澹┑匦螆D、地質勘察資料;

 。╄b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人無法提供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資料的,根據(jù)鑒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檢測、試驗。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鑒定:

  (一)受理委托;

 。ǘ┏跏颊{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xiàn)狀;

  (三)現(xiàn)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shù)據(jù)和狀況;

 。ㄋ模z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出具鑒定結論。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20日內(nèi),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完成房屋鑒定工作,出具鑒定結論;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

  依法進行的房屋安全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鑒定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向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并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危險房屋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xù)使用;

 。ǘ┎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ㄈo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搶險解危需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需拆除重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優(yōu)惠。

  危險房屋交易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交易方明示房屋安全狀況。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非經(jīng)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委托鑒定,逾期拒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非經(jīng)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危險房屋未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由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拒不處理的,對非經(jīng)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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