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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合肥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3-10-16 11:22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促進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需要,根據(jù)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nèi)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安裝工程,其建筑面積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價在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的(獨資企業(yè)除外),均須按照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制度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xiāng)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合肥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處和建設銀行合肥市分行聯(lián)合組成,具體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綜合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國家、省頒發(fā)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地區(qū)有關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ǘ┙⒔ㄖ袌;

 。ㄈ⿲彶檎袠藛挝坏馁Y質;

  (四)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ㄎ澹⿲彾说祝

 。┙M織和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工作;

 。ㄆ撸┱{(diào)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ò耍┓駴Q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ň牛┍O(jiān)督承發(fā)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二章 報建

  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同時,向市建筑管理處申請辦理報建手續(xù),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申請表(附后)。

  省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部委批準的重點項目不需報建,但要報市建筑管理處備案。

  第五條 市建筑管理處對報建項目內(nèi)容進行核實和分類匯總,并在建筑市場定期或不定期發(fā)布招標信息。

  第六條 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經(jīng)市建筑管理處審批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招標投標以及施工承發(fā)包合同簽訂、審查等手續(xù),由市建筑管理處發(fā)給《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掛證施工。

  第七條 按規(guī)定應報建而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建筑管理處不發(fā)《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第三章 招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合肥市建筑管理處審核批準后,進入建筑市場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備法人資格;

 。ǘ┯信c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ㄋ模┯袑ν稑藛挝贿M行資質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工程咨詢公司、監(jiān)理公司或同類專業(yè)的咨詢單位作為招標代理。

  第九條 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已經(jīng)報建;

 。ǘ┯信鷾实捻椖客顿Y計劃(大中型項目可按批準的擴初設計概算),有資質單位提供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ㄈ┕こ探ㄔO資金、設備的來源已落實;

  (四)規(guī)劃定點已經(jīng)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

  (五)建設用地的征用、拆遷、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標申請已經(jīng)市招標辦審核批準。

  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或電視等途徑公開發(fā)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

 。ㄈ┳h標。對不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jīng)合肥市建筑管理處批準,可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進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兩家(含兩家)。

  議標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對議標工程項目,明確中標原則和具體條件;

 。ǘ┩稑藛挝痪幹剖┕D預算并報價;

 。ㄈ┱袠藛挝恢鞒“議標”會,根據(jù)投標單位的企業(yè)信譽、技術素質、機械裝備、工期、報價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ㄋ模┦姓袠宿k參加“議標”會議,主要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ㄎ澹┌l(fā)中標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yè)工程招標,續(xù)標等方法。

  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ㄔO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報市招標辦審批。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標底和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市招標辦審批。

 。ㄈ┙ㄔO單位發(fā)出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函。

 。ㄋ模┦姓袠宿k會同建設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ㄎ澹┙ㄔO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投標單位發(fā)送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ㄔO單位組織投標單位現(xiàn)場踏勘和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七)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等有關部門組織開標,審查、評議投標標書,確定中標單位。

 。ò耍┌l(fā)中標通知書。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進行招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ㄒ唬┱袠宋募唤(jīng)發(fā)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

  (二)在投標截止日期前7~15天內(nèi)組織答疑會。答疑會議紀要經(jīng)市招標辦批準后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

 。ㄈ┎坏盟阶蚤_拆標函,不得明招暗定。

  第十四條 中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應在30天內(nèi)與招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內(nèi)借故不簽訂工程承發(fā)包合同,責任方應按中標價1%賠償對方損失。

  建設工程可由施工單位實行系數(shù)包干,其系數(shù)視結構性質、工程工期長短而定,并在合同中明確。

  第十五條 標底應按下列原則進行編制:

 。ㄒ唬说装纯傇靸r或單項工程造價編制。

 。ǘ说讘允┕D紙為依據(jù),根據(jù)省、市規(guī)定的預算定額編制。

 。ㄈ┙ㄔO工程的材料價差由招標單位承擔,不計入標底。

  (四)標底由市招標辦負責審定(招標單位在市建行開戶的由建行審查,在其它銀行開戶的,由市招標辦審查)。

  第十六條 標底一經(jīng)審定應密封保存至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有保密責任,不得泄密。

  第四章 投標

  第十七條 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yè)及須經(jīng)合肥市建筑管理處注冊登記的外地施工企業(yè),均可按資質等級及營業(yè)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

 。ǘ┢髽I(yè)業(yè)績;

  (三)施工裝備;

  (四)管理水平及項目經(jīng)理素質。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須具備下列基本內(nèi)容:

 。ㄒ唬┚C合說明、工程名稱、范圍、報價金額、工程質量標準和開竣工日期。

 。ǘ┕こ淌┕さ慕M織機構和主要人員配備。

  (三)對招標文件確認。

  (四)大、中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其它項目的主要施工方案,保證質量與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總平面布置以及臨時設施安排。

  第二十條 投標書提交招標單位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投標單位可以正式函件調(diào)整原標書中的相應部分,此類函件應以認可。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參加投標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對招標文件的內(nèi)容有疑問或發(fā)現(xiàn)差錯的,應在投標截止之日前用書面形式提請招標單位解釋。

 。ǘ⿲φ袠宋募械囊恍﹥(nèi)容無法接受的,須在投標文件中聲明。

 。ㄈ┩稑藭鴳谕稑私刂谷掌谇八瓦_招標單位,超過投標截止日期,招標單位不予受理。

  (四)投標單位中標后,工程不得轉包,發(fā)現(xiàn)有轉包的,一律取消其中標資格。如需聯(lián)營的,必須經(jīng)合肥市建筑管理處批準,但中標單位應對中標工程的技術、質量、工期及合同的履行負全部責任。

 。ㄎ澹┩稑藛挝辉陬I取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資料時,須交納一定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二條 由市招標辦會同招標、投標等單位,統(tǒng)一在建筑市場進行開標。

  開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袠藛挝恍x評標、定標辦法和各投標書。

 。ǘ┯筛鞑块T代表檢查各企業(yè)投標書的有效性。

 。ㄈ⿲Ω魍稑藛挝坏目倛髢r及相關內(nèi)容作出開標記錄。

 。ㄋ模┬紭说住

  第二十三條 標書屬下列之一的為廢標:

 。ㄒ唬┩稑藭疵芊。

 。ǘ┩稑藭瓷w單位或法人印章。

  (三)投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或有修改而未加蓋印章。

 。ㄋ模┩稑藭窗匆(guī)定的格式、內(nèi)容和要求填寫。

 。ㄎ澹┰谝粋招標項目中,投標單位報一個以上標書或對一個標有兩個報價,又未表明其中哪個有效。

 。┯馄谒瓦_標書的。

 。ㄆ撸┩稑藛挝晃磪⒓娱_標會議。

  第二十四條 評標、定標工作由參加會議各部門的代表進行監(jiān)督,招標單位負責作出評標定標記錄。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定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評標、定標應堅持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以定量考核為主,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yè)信譽等,采用“記分評標”辦法。

  標函超過標底的+3%、-5%為廢標,若投標價都高于標底上限或低于標底下限時,可重新組織議標。

 。ǘ┲袠送ㄖ獣毥(jīng)市招標辦簽證。對未中標企業(yè),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及圖紙資料,退回押金,并付給(因編制標書)一定的補償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以中標總造價的1‰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資料和服務費。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報建而隱瞞不服建設工程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利用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索賄、受賄、收受“回扣”,或者將建設工程項目發(fā)包給不符合施工資質等級的企業(yè)承建,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yè)承接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而無證施工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施工等處罰,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未按照本辦法實行招標的工程,不準開工或令其停工,并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的1.5%罰款。

  第三十一條 標底編制者或標底審查者泄露標底,對責任者處以4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表,或有隱瞞企業(yè)資質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其半年以內(nèi)參加本地區(qū)建設工程投標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 在投標過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工作秩序的,責令責任單位賠償招標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內(nèi)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將中標項目轉交其他企業(yè)施工,除按中標價的1%賠償中標單位損失費以外,并處以中標造價的5%至10%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的工作人員以及負責報建制度實施人員應廉潔奉公、秉公辦事,對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處罰由市建筑管理處報市建委批準后實施。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nèi)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罰的,由市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市建委組織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建委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政辦[1988]64號《合肥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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