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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2013-10-15 18:23    【  【打印】【我要糾錯】

  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07年4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7年4月13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jiān)督職權,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以下簡稱監(jiān)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大常委會依據監(jiān)督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行使監(jiān)督職權。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jiān)督職權。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jiān)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jiān)督。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jiān)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ㄒ唬┍炯壢舜蟪N瘯趫(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的突出問題;

 。ǘ┍炯壢舜蟠韺θ嗣裾、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ㄈ┍炯壢舜蟪N瘯M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ㄋ模┍炯壢嗣翊泶髸䦟iT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fā)現的突出問題;

 。ㄎ澹┤嗣駚硇艁碓L集中反映的問題;

 。┥鐣毡殛P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匯總整理本辦法第九條中所列問題,并提出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建議。

  第十一條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的建議,至遲于每年一月底前送交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由辦事機構擬定年度計劃草稿并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對臨時需要列入專項工作報告議題計劃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建議,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年度計劃,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印發(f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通知報告機關,并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上級人大代表開展視察。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就專項工作開展調查。調查時可以邀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參加,并可以要求報告機關派人參加調查。

  視察、調查結束后提出的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fā)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征求意見稿后,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并反饋。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政府負責人確實不能到會報告的,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后,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反饋給報告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報告機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后四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報告機關應當在決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執(zhí)行決議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并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不列入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將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印發(f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人大常委會收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后,應當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以前,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時,應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公共財政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關于決算草案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查報告。審查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對決算草案總的評價;

 。ǘ╊A算執(zhí)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做好財政預算工作的建議;

 。ㄋ模┦欠衽鷾收疀Q算草案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ㄒ唬╊A算收支平衡情況;

 。ǘ┲攸c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ㄋ模┎块T預算制度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炯壢嗣翊泶髸P于批準預算的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ㄆ撸╊A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八)需由本級財政還款或者承諾的重大借貸和償還債務情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是否批準人民政府決算草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決算草案的有關建議向本級人民政府反饋,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年末以前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反饋,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個月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運行發(fā)生重大變化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作出說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年度計劃、五年規(guī)劃或者長遠規(guī)劃的調整方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九條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調整的依據和理由。

  第三十條 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是否批準人民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時,可以附相關要求和辦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人大常委會可以在適當時候,聽取和審議本級接受上級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預算執(zhí)行中的超收收入用于當年必要的支出;當年不使用的,作為當年結余轉下年統(tǒng)籌安排。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預算支出總額超過原批準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通報情況,人民政府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由人大常委會依法審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的同時,提交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審計工作報告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A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ǘ╊A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措施;

 。ㄋ模⿲徲嫏C關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下級人民政府采取的糾正、改進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年度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有關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關于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zhí)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可以選擇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并聽取和審議關于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供預算收支、稅收征收進度月表,有關上下級財政體制、審計制度預算管理的規(guī)章、決定、命令、辦法等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相關資料。

  第四章 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檢查第四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組織執(zhí)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途徑研究提出人大常委會年度執(zhí)法檢查建議,由辦事機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人大常委會的年度執(zhí)法檢查計劃,由辦事機構印發(f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并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四十三條 執(zhí)法檢查建議的內容包括:

 。ㄒ唬﹫(zhí)法檢查的必要性;

 。ǘ﹫(zhí)法檢查的內容;

 。ㄈ﹫(zhí)法檢查的時間安排。

  第四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參加。執(zhí)法檢查組的成員,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建議,主任會議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參加執(zhí)法檢查組的申請。省、設區(qū)的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執(zhí)法檢查,可以邀請被檢查地方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的執(zhí)法檢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實施。省人大常委會的執(zhí)法檢查,可以委托設區(qū)的市人大常委會在其行政區(qū)域內進行。

  第四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執(zhí)法檢查組可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有關法律、法規(guī)情況的匯報。匯報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嵤┓、法規(guī)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法律、法規(guī)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整改意見和對法律、法規(guī)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執(zhí)法檢查應當綜合運用社會公示、聽取匯報、座談走訪、實地考察等方法進行。

  第四十九條 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形成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執(zhí)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

 。ǘ⿲τ嘘P法律、法規(guī)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五十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zhí)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zhí)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在會議結束后四個月內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由代表工作機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當地媒體上公布。

  第五章 規(guī)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第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備案審查的規(guī)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guī)章和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發(fā)布或者通過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并在其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在發(fā)布或者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報送備案的文件,包括備案報告、規(guī)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等。報送備案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一式三份,并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五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備案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

 。ǘ┌凑辗止,將備案文件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三)受理對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和建議;

 。ㄋ模┯≈颇甓葌浒肝募蟾鎸彶榍闆r;

 。ㄎ澹┏修k主任會議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機關以外的本級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需要審查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要求后及時報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政府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需要審查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認為需要進入審查程序的,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認為不需要進入審查程序的,報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同意后,向審查建議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六條 省和設區(qū)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對備案文件的審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縣級人大常委會對備案文件的審查工作,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

  第五十七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認為不適當的,提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全體會議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備案文件不適當的,負責審查的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提出處理報告。制定機關既不修改又不撤銷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決定是否撤銷。

  第五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本年度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

  第六十條 報送備案文件的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末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六十一條 不按規(guī)定報送備案文件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第六十二條 在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出席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本級、上級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詢問可以由個人提出,也可以由兩人以上聯合提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第六十三條 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當場口頭答復詢問。不能當場答復的,經說明原因,并取得詢問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人大常委會下次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書面答復。

  第六十四條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設區(qū)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就人大常委會會議正在審議的議題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受質詢機關口頭答復質詢案的,應當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答復。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印發(f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受質詢機關應當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答復。不能在本次常委會會議期間答復的,經征求質詢人的意見,并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答復。

  第六十六條 提質詢案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第六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六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七十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并在國家機關中選配必要的工作人員,為調查委員會提供服務。

  第七十一條 特定問題調查費用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七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提請主任會議同意后,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參與調查工作。

  第七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七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的理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調查結論的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人大常委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第七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qū)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七十七條 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的,由主任會議委托的人員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第七十八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七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被提請撤職的人員所在機關的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八十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撤職案遇到需要調查的問題時,由主任會議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調查核實并向會議報告;如果會議期間無法查清的,由主任會議決定中止審議、繼續(xù)調查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情況審議決定。

  第八十一條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 附則第八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對上級國家機關在其行政區(qū)域內設立的實行垂直管理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監(jiān)督。

  第八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或者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需要跟蹤監(jiān)督落實的,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

  第八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于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不滿意的,主任會議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或者依法提出質詢案。

  第八十五條 大興安嶺地區(qū)人大工委依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qū)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行使職責。

  第八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jiān)督權的情況,除在當地媒體上公布外,還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公布。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198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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